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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同约定工程未达质量标准便下浮费率的,该条款系结算条款而非违约责任;合同质量不合格约定多倍扣除造价、按比例扣除费用或超额累进扣除管理费的也是结算条款,而非对违约责任的约定;

作者:互联网

(2020)最高法民申4837号    杨焕尧、江苏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主张:

(二)小高层总价不应下浮4%。案涉工程小高层达不到“姑苏杯”优质工程,处小高层总价下浮的处罚约定系违约条款,非结算条款。案涉《补充协议书》约定案涉工程暂定造价3500万元只是地上部分造价,地下部,地下部分1000万元未包含在内暂定价时钢筋单价3000元/吨,而本案施工期间因国家实行低碳环保政策导致材料价格上涨至6000元/吨,再加上人工价急剧上涨,科学推理工程造价8000多万元,与送审价8800万元完全相符。此外,案涉工程未被评为“姑苏杯”系因豪世公司与通力公司原因所致,与杨焕尧无关,小高层总价不应下浮4%,原审判决认定杨焕尧对此承担责任明显错误。

(三)案涉工程不应4倍扣除平屋面刚性砼屋面及防水层的造价。2013年3月15日的《会议纪要》作为洽商文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无效,该会议纪要也应无效。该约定作为违约条款,过分高于豪世公司遭受的损失,应予减少。此外,案涉小高层存在钢丝网代替钢筋网问题,但别墅不存在。

三、通力公司与杨焕尧结算工程款时无权按照《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书》)扣除8.42%税管费,通力公司仅可扣除3.413%的税金。通力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杨焕尧,双方签订的《管理责任书》明显无效,通力公司收取的3%管理费应向杨焕尧返还。该责任书无效时,杨焕尧仅需按过错责任赔偿通力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即可。原审判决在通力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遭受损失金额的情况下,认定通力公司有权扣除8.42%税管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三、案涉小高层工程总价应否下浮4%的问题。案涉协议中有关如工程质量小高层达不到“姑苏杯”优质工程,通力公司、杨焕尧愿处小高层总价下浮4%处罚的约定,原审法院将其理解为案涉工程在合格标准之上额外投入的优质工程费用,本质上属于工程结算条款的组成部分亦未超出当事人的缔约预期。如依杨焕尧所述应排除该条款的适用,则意味着案涉工程已达到优质工程标准,杨焕尧即可据此以合格工程获得优质工程对价,与本案事实不符,亦有失公允。同时,根据《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规定,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奖每年评审一次,申报的工程应为评审年度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竣工且验收合格的工程,申报材料中必须包括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材料。但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并不具备申报2013年度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的条件,而杨焕尧于2014年6月提起本案诉讼也未向通力公司或豪世公司交付相应材料并提出申报主张,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杨焕尧提出的案涉工程未能评上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与其无关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符合案涉实际。杨焕尧关于案涉小高层总价不应下浮4%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能否依照案涉会议纪要(2013年3月15日)中约定扣除相应工程项目造价的问题。豪世公司与通力公司、杨焕尧于2013年3月15日形成的会议纪要显示,各方就案涉工程中“在上人露台刚性屋面上采用钢丝网替代钢筋网的问题,与会各方一致同意作出一次性经济补偿了断的意见。补偿基数以最终审计造价中的刚性砼屋面和女儿墙泛水的防水层子目造价,项目一部(即杨焕尧)按照该造价的4倍一次性补偿,项目二部按照该造价的3倍一次性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后,该部位的质量保修责任相应终止……对于外墙墙面裂缝,与会各方一致同意,进行整改修复……本次整改费用与业主方无涉,施工方可以直接向涂料供应商主张质量权利,业主方应尽义务给予积极配合”等问题达成共识,该会议纪要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内容系对部分整改项目作出的补偿和整改修复作出的约定。原审法院认为《会议纪要》系各方后续达成的清理补偿合意,并据此将平屋面刚性砼屋面及防水层造价及小高层涂料整改费在工程价款中相应扣除并无不当。

五、关于通力公司能否按8.42%扣除相关费用的问题。通力公司与杨焕尧签订的《管理责任书》约定,2栋小高层达不到“姑苏杯”标准、别墅群达不到“娄江杯”标准,管理费按3%交纳。通力公司支付杨焕尧的工程款的付款进度与业主单位支付给通力公司的付款进度相一致,每笔款项到账后,通力公司扣除工程款的8.42%后,按照杨焕尧提出的资金流向或付款计划支付。工程款扣除比例为:管理费按3%(暂按3%收取,按实际质量等级确定返还),上交税金及附加3.53%、企业所得税1%、社会保障费等0.89%。同时,双方还在结算条款中约定,工程竣工后依据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书或造价部门出具的咨询报告,由通力公司按照上述扣除比率清算。经原审法院核查,通力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相关会议、垫付材料供应商材料款、进行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事宜,已实施了具体管理行为,因此而产生相应费用,故原审法院认为对合同约定的相应费用可予以扣除亦无不当。

标签:杨焕尧,工程,违约责任,案涉,造价,通力,扣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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