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仅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能证明工程经过了规划许可
作者:互联网
(2018)最高法行申8483号 李洪岭、李文峰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件概述:
李洪岭、李文峰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对涉案土地房屋享有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属于老房子,由于当时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包括再审申请人在内的很多村民,均未办理房产证。再审申请人一审提供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证明再审申请人对涉案土地房屋享有合法的权益。再审被申请人认定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没有充足材料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采取类似“有罪推定”的逻辑,认定案涉房屋属违法建筑,违背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规则,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再审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被确认违法。再审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于2017年8月3日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该限期拆除决定行为和强制拆除决定行为均仍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内,诉讼期限还未届满,再审被申请人无权强制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再审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的行为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李洪岭、李文峰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的建设依法取得了规划许可,再审被申请人沈丘县人民政府、沈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其系违法建设,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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