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调查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核心
作者:互联网
权属调查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核心
权属调查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核心
土地权属调查是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生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发证更是如此。但从当前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发证工作来看,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存在一些必须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没有把握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工作重点
部分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作业单位没有吃透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误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工作重点是内业工作,忽视了所有权界线的现场踏勘、认定。有的县(区、市)利用工作底图,有的甚至是地图室内指认界线后,没有《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者《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附图、没有土地所有权界线拐点描述的文字内容,就让土地所有权人代表签字。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描述缺乏实用性
主要表现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者《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有关土地所有权界线拐点的描述“专业性太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村基层干部“看不懂”、找不到权属界线的大致位置。如对杨河村委会第一、二村民小组的一段所有权界线“拐点及权属界线真实位置”的描述为:(1)ZJ21为杨河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与第七村民小组界线交点,是本段界线的起点;(2)沿拐点ZJ21向东偏北130米为拐点ZJ20;(3)沿拐点ZJ20向东偏南400米为拐点ZJ19;(4)沿拐点ZJ19向东北前行540米为拐点ZJ18,为杨河村委会第一、二村民小组与五村民小组界线的交点。ZJ18为本段界线的终点。看完这样的权属界线描述,除了请专业的测绘单位用测量仪器按照《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者《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附图定位测量外,恐怕没有几个人能找到这条界线究竟在什么地方。
三、有关资料填写不规范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表》填写不符合《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存在缺、漏、错等问题;有的手工填写,字迹不工整,甚至还有错别字、病句。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表》“权属调查及地籍勘丈记事”栏,每宗地都是千篇一律,没有记载权属调查中遇到的特殊情况,也没有权属调查人员、地籍勘丈人员签名、盖章;“村委会审核意见”栏,没有村委会公章或者是盖了公章无审核意见。
四、没有充分用好已有的资料
这次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某种程度上讲,是国土资源部门在干“重复劳动”。众所周知,国土资源部2001年11月9日曾发布了《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了安排,全国大部分地方在2004年底之前基本完成了调查发证工作。虽然当时没有要求建立地籍数据库,发证的工作没有全部完成,但当时签订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协议书》、《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表》还可以使用或者作为这次调查的参考资料。再者,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部分)时,各个县(区、市)政府所在地的镇已经完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发证工作,这些资料对正在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发证工作也很有用。
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一、准确把握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工作的重点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发证的目的是“维护权益,定纷止争”,其核心就是土地土地权属界线的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认定最好是涉及的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现场指认界线。已经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协议书》、《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且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未变更,认同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协议书》、《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记载内容的,可以不到现场重新指认界线,除此之外,最好由集体土地使用权代表现场指认界线。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时,应当在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现场确认界线,当场电脑打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协议书》、《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一致认同“拐点及权属界线真实位置”文字描述(附图可以不当场制作)后签字确认。切忌出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协议书》、《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无“拐点及权属界线真实位置”文字描述就让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签字“确认”土地权属界线。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有的县区国土资源局和作业单位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中强调以“内业为主”的做法必须坚决纠正。试想,一个县区“外业”已经完成了五、六个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协议书》、《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表》等“内业”工作还没有进行,过了几十天后来“回忆”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对土地权属界线的指认和描述,恐怕没有谁敢保证“拐点及权属界线真实位置”的描述与现场指认的一致吧。
另外,这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时,如果发现以往土地调查中确定的行政村界线有误,现在有证据证明当时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者争议原由书有错的,经集体土地使用权代表共同认可,应当进行纠正。“林改”确定的土地权属界线,由于比例尺太小,这次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只能作为参考。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描述尽可能通俗易懂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协议书》、《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中的“拐点及权属界线真实位置”的描述,既要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又要尽可能通俗易懂,不仅方便国土资源部门使用,也要方便村、组干部使用,要使他们一看便知道权属界线的大致位置。每一个拐点有地名的,最好注上地名;界线沿线状地物走的,注上线状地物名称;在平坝区难于标注地名、无明显地物的,最好标注所有权界线经过XX村民小组XXX农户承包土地的情况。在标注拐点地名时,对同一个地点不同的村民小组有不同的名称的,要注明不同村民小组对该地点的名称。
再以杨河村委会第一、二村民小组的一段使用权界线“拐点及权属界线真实位置”的描述为例:(1)ZJ21为杨河村委会低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与第七村民小组的交点(地名:三角田),是本段界线的起点;(2)ZJ21沿幸福大沟向东130米到拐点ZJ20(杨河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称该地点为红土坡,第二村民小组称该地点为大红坡);(3)沿拐点ZJ20经第一村民小组李XX承包田东侧向东400米为拐点ZJ19(南平路东侧);(4)沿拐点ZJ19顺南平路向北540米为拐点ZJ18,为杨河村委会第一、二村民小组与五村民小组界线的交点(地名:秧田坝)。ZJ18为本段界线的终点。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拐点及权属界线真实位置”描述中加注当地的地名、线状地物等名称,有利于所有权各方及将来使用资料时快速找到本段权属界线的位置,避免每段界线都要使用借助测量仪器或者请测绘单位实测才找得到。
三、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资料的填写
结合各县(区、市)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发证试点工作实际,要认真组织学习《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规范《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表》的填写,尽量避免出现错、漏等问题;《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表》一律电脑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表》中“权属调查及地籍勘丈记事”栏必须记载权属调查中遇到的特殊情况,不能千篇一律。凡是权属界线有争议,本次调查已经解决或者没有解决的,必须在“权属调查”栏内必须写明;国土资源部门、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参与指界、认界的人员必须签字,并写明界线确认的时间。“地籍勘丈”栏由作业单位填写,并由地籍勘丈人员签名,注明勘丈日期,加盖作业单位的公章;“村委会审核意见”栏由村委会负责权属审核的人员填写,并注明审核意见,审核日期,加盖村委会公章。
四、充分利用已有的相关资料,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发证进度
按照国家、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查发证的时间要求,今年年底之前必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将暂停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整治项目审批。从云南省大部分县(区、市)的工作进展情况看,要按时完成任务还有很大困难。各县(区、市)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最大限度收集已有的土地调查资料,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成果,尽量减少“重复劳动”,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具体工作安排上,各县(区、市)在确保今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发证工作的同时,年内必须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发证试点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发证工作全面铺开做好准备。
总之,权属调查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发证的核心,直接影响登记发证工作的成败。如果这一关把不好,其他资料做得再漂亮,也只是无用的“废纸”。这样的地籍资料根本起不了“定纷止争,维护权益”的作用,相反,只会给土地管理和社会稳定“添乱”。
(供稿: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王发荣)
标签:集体土地,发证,权属,土地权属,界线,所有权 来源: https://blog.51cto.com/u_12139363/3024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