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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精选版)

作者:互联网

案例二

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

    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一: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

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分析三: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

1.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

3.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案例一

某大型商业建筑工程项目,主体建筑物10层。在主体工程进行到第二层时,该层的100根钢筋混凝土柱已浇注完成并拆模后,监理人员发现混凝土外观质量不良,表面疏松,怀疑其混凝土强度不够,设计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C18的等级,于是要求承包商出示有关混凝土质量的检验与试验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承包商向监理单位出示其对9根柱施工时混凝土抽样检验和试验结果,表明混凝土抗压强度值(28天强度)全部达到或超过C18的设计要求,其中最大值达到了C30即30 MPa。

[问题]

1.你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判断承包商这批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了要求?

2.如果监理方组织复核性检验结果证明该批混凝土全部未达到C18的设计要求,其中最小值仅有8 MPa即仅达到C8,应采取什么处理决定?

3.如果承包商承认他所提交的混凝土检验和试验结果不是按照混凝土检验和试验规程及规定在现场抽取试样进行试验的,而是在试验室内,按照设计提出的最优配合比进行配制和制取试件后进行试验的结果。对于这起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承包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4.如果查明发生的混凝土质量事故主要是由于业主提供的水泥质量问题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足,而且在业主采购及向承包商提供这批水泥时,均未向监理方咨询和提供有关信息,协助监理方掌握材料质量和信息。虽然监理方与承包商都按规定对业主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进货抽样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合格而接受。试问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及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知识要点]

 建设各方质量责任、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质量事故处理、见证取样。

[解题思路].

   以上各问题涉及多方面,可按问题内容及以下的思路逐个求解。首先搞清质量合格与否;其次是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第三是根据原因及事故性质确定如何处理。

对于问题l,属于对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有争议,要解决此问题须再行检验,可参考《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教材(以下简称质量教材)第六章第四节有关内容。

对于问题2,属于质量事故处理决策,可参考质量教材第六章第四节有关内容。

对于问题3、4,属于质量责任的判定,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三、四章内容并参考质量教材第一章第二节“质量责任”和第三章第三节中的“见证取样”部分来确定。

   [参考答案]

1.作为监理工程师为了准确判断混凝土的质量是否合格,应当在有承包方在场的情况下组织自身检验力量或聘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是承包商在监理方的监督下,对第二层主体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柱,用钻取混凝土芯的方法,钻取试件再分别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取得混凝土强度的数据,进行分析鉴定。 2.采取全部返工重做的处理决定,以保证主体结构的质量。承包方应承担为此所付出的全部费用。 3.承包方不按合同标准规范与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质量检验与试验,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承担返工处理的一切有关费用和工期损失责任。监理单位未能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认真、严格地对承包方的混凝土施工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控制,使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得不到严格的、及时的控制和发现,以致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属于严重失误,监理单位应承担不可推卸的间接责任,并应按合同的约定课以罚金。4.业主向承包商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水泥,导致出现严重的混凝土质量问题,业主应承担其质量责任,承担质量处理的一切费用并给承包商延长工期。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都按规定对水泥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了抽样检验和试验,不承担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案例二 

   【背景材料】

   某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了某钢筋混凝土结构商住楼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例行在现场巡视检查、旁站实施监理工作。在监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一些问题。

1.某层钢筋混凝土墙体,由于绑扎钢筋困难,无法施工,施工单位未通报监理工程师就把墙体钢筋门洞移动了位置。

2.某层一钢筋混凝土柱,钢筋绑扎已检查、签证,模板经过预检验收,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及时发现模板涨模。

3.某层钢筋混凝土墙体,钢筋绑扎后未经检查验收,即擅自合模封闭,正准备浇筑混凝土。 

4.某段供气地下管道工程,管道铺设完毕后,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但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监理工程师未能到现场检查,又未通知施工单位延期检查。施工单位即行将管沟回填覆盖了将近一半。监理工程师发现后认为该隐蔽工程未经检查认可即行覆盖,质量无保证。

5.施工单位把地下室内防水工程分包给一专业防水施工单位施工,该分包单位未经资质验证认可.即进场施工,并已进行了200 m2的防水工程。

6.某层钢筋骨架正在进行焊接中,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有2人未经技术资质审查认可。

7.某楼层一户住房房间钢门框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日后检查发现门销已经焊接,门窗已经安装,门扇反向,经检查施工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问题]

以上各项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分别处理?

[知识要点]

施工质量控制程序,不合格处理。可参考质量教材第三章有关部分的内容。

 [解题思路]

   作为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发现的各种与质量有关的问题时,一般的处理程序通常是:①在情况需要时指令暂时停工;◎确定质量问题的性质及原因;③确定如何处理及指令处理;④处理后检查;⑤明确责任承担的归属。.另外,在明确质量问题的性质、原因以及确定如何处理时,应当将可能的情况都考虑到,注意答案的严谨性。例如回答第一个问题时,需要组织设计与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涉及设计单位时应先通过业主。

 [参考答案]

1.指令停工,报告业主,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方案,如确属设计问题,需变更设计,请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并获认可后,指令施工单位按变更后的设计图施工。延误的损失由业主方承担,擅自变更部分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如属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不当,指令施工单位重新拟定方案,新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指令施工单位按原图施工。已施工完的不合格部分按原图纸返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2.指令停工,检查涨模原因,指示施工单位加固处理,经检查认可,通知继续施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3.指令停工,下令拆除封闭模板,使满足检查要求,经检查认可,通知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拖延及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4.指令停工,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对已经覆盖的管道要求剥露,重新检验。若隐检合格;签证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拖延和经济损失由业主承担;若隐检不合格,下令返工,所产生的工期拖延及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指令停工,检查分包单位资质。若审查合格,允许分包单位继续施工;若审查不合格,指令施工单位令分包单位立即退场,施工单位(承包方)承担责任。无论分包单位资质是否合格,均应对其已施工完的200 m2防水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如不合格,承包商承担整改责任。 6.通知承包方该电焊工立即停止操作,并检查其技术资质证明。若审查认可,可继续进行操作;若无技术资质证明,不得再进行电焊操作,对其完成的焊接部分进行质量检查,如不合格,施工单位负责整改。 7.报告业主,与设计单位联系,要求更正设计,指示施工单位按更正后的图纸返工。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施工单位单位补偿。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案例三

【背景材料】

   某27层大型商住楼工程项目,建设单位A。将其实施阶段的工程监理任务委托给B监理公司进行监理,并通过招标决定将施工承包合同授予施工单位C。在施工准备阶段,由于资金紧缺,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方案、降低设计标准,以便降低工程造价和投资的要求。设计单位为此将基础工程及装饰工程设计标准降低,减少了原设计方案的基础厚度。

 [问题]

1.通常对于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如何控制?注意些什么问题?

2.针对上述设计变更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如何控制?

[参考答案]

1.应注意以下问题:(1)不论谁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都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2)涉及施工图审查内容的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3)注意随时掌握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变化,并及时将信息通知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避免产生潜在的设计变更及因素;(4)加强对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特别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5)对设计变更要求进行统筹考虑,确定其必要性及对工期j费用等的影响;(6)严格控制对设计变更的签批手续,明确责任,减少索赔。

2.对上述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应进行严格控制:①应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求进行统筹考虑,确定其必要性,并将变更对工程工期的影响及安全使用的影响通报建设单位,如必须变更,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工程的不利影响;②坚持变更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违背;③必须报请原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实施变更。。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案例四

【背景材料】

T省H市一幢商住楼工程项目,建设单位A与施工单位B和监理单位C分别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和施工阶段委托监理合同。该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式结构,设计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C20。在主体工程施工至第三层时,钢筋混凝土柱浇筑完毕拆模后,监理工程师发现,第三层全部80根钢筋混凝土柱的外观质量很差,不仅蜂窝麻面严重,而且表面的混凝土质地酥松,用锤轻敲即有混凝土碎块脱落。经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从9根柱施工现场取样的混凝土强度试验结果表明,混凝土抗压强度值均达到或超过了设计要求值,其中最大值达到C30的水平,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结果十分怀疑。

 [问题]

1.在上述情况下,作为监理工程师,你认为应当按什么步骤处理?

2.常见的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哪几方面?。

3.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有哪些?质量事故处理应遵循什么程序进行?质量事故分为几类?如有一造价8000万元的高层建筑,主体工程完成封顶后,装修过程中发现建筑物整体倾斜,无法控制,最后人工控制爆破炸毁。这一质量事故属于哪一类?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包括哪几方面?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有哪几类?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事故处理验收结论通常有哪几种?如果上述质量问题经检验证明抽验结果质量严重不合格(最高<C18,最低仅为C8),而且施工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结果不是根据施工现场取样,而是在试验室按设计配合比做出的试样试验结果,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该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下述步骤处理:(1)监理工程师应首先指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2)如果自己具有相应技术实力及设备,可通知施工单位,在其参加下:从已浇筑的柱体上钻孔取样进行抽样检验和试验;也可以请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和试验;或要求施工单位在有监理方现场见证的情况下,重新见证取样和试验。(3)根据抽检结果判断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必要时需通过建设单位请原设计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对该质量问题的分析判断;(4)根据判断的结果及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决定处理方式或处理方案;(5)指令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监理方应跟踪监督;(6)处理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复检合格加以确认;(7)明确质量责任,按责任归属承担责任。

 2.常见的工程质量问题可能的成因有:(1)违背建设程序;(2)违反法规行为;(3)地质勘查失真;(4)设计差错;

(5)施工管理不到位;(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7)自然环境因素; (8)使用不当。

3.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处理程序和质量事故分类与判断如下。(1)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根据其性质及严重程度不同可有以下处理方式:①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②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当其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③某工序分项工程完工后,如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其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④在交工使用后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保修(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2)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①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有关部分的工程施工。耍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防止扩大,保护现场,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②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协助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工作,提供有关的证据.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回避;③总监理工程师接到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并委托原设计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予以审核签认;④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批后监督其实施处理;⑤施工单位处理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各方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鉴定。

(3)质量事故可分为以下四类:①一般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 000元及其以上、不满5万元者,或者是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者。②严重质量事故——指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其以上不满10万元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者;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者。③重大质量事故——指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工程倒塌或报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重大质量事故又分为四级: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为二级;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④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4)本问题中所述情况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4.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处理方案类型、处理的基本要求和处理验收结论的问题答案如下。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有四个方面:①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②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及监理合同、分包合同等文件;③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④相关的建设法规。

 (2)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有:①修补处理;②返工处理;③不做专门处理。不做专门处理的条件是:①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②可以经过后续工序弥补;③经法定单位鉴定合格;④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能满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 (3)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隐患;符合经济的合理原则。 (4)事故处理验收结论可以有:①事故已排除可继续施工;②隐患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③修补处理后能满足使用;④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有附加限制的使用条件;⑤对耐久性的结论;⑥外观影响的结论;⑦短期内难作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5)根据本问题所述检验结果,应当全部返工处理。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监理工程师在对施工单位抽样检验的环节中失控,应对建设单位承担一定的失职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案例五

【背景材料】

   某输气管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工程师事先同意,订购了一批钢管,钢管运抵施工现场后监理工程师进行了检验,检验中监理人员发现钢管质量存在以下问题:

1.施工单位未能提交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明资料。

2。实物外观粗糙,标识不清,且有锈斑。

[问题]

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上述问题?

 [参考答案] (10分)

1.由于该批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监理工程师检验发现外观不良、标识不清,且无合格证等资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不得将该批材料用于工程,并抄送业主备案。(2分)

2.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该批产品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材质化验单、技术指标报告和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等资料,以便监理工程师对生产厂家私材质保证等方面进行书面资料的审查。(2分)

3.如果施工单位提交了以上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符合要求,则施工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对该产品进行有监理人员鉴证的取样送检。如果经检测后证明材料质量符合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可进行质检签证,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4.如果施工单位不能提供第二条所述的资料,或虽提供了上述资料,但经抽样检测后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或设计文件或承包合同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不得将该批管材用于工程,并要求施工单位将该批管材运出施工现场。(施工方与供货厂商之间的经济、法律问题,由他们双方协商解决)。(2分)

5.监理工程师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业主。工程材料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分)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的典型特点:

一、围护结构工程质量问题给后续工序带来隐患,造成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典型的基坑坍塌事故、透水事故等;

二、特种作业事故(尤其是起重吊装事故)多发;

三、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多发;

四、对地理条件掌握不够详细,认识不够准确引发事故多发;

五、从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多方面人员对施工过程中不可准确预测的事项存在侥幸心理容易引发事故;

六、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给周边环境带来影响,造成次生危害事故多发。

七、节假日和每年下半年发生事故发生频率较平时和上半年高;

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快速上马,项目规划不够科学;可行性研究不够详细,给工程设计和施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边”(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工程的出现能够准确的反映这一特点;

二、不合理的招投标机制和低价中标引发的恶性竞争,使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第三方监测等参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大力减低成本,有的单位甚至在打安全措施费的注意;

三、监管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够了解,对规范掌握不透彻,不能融会贯通,运用自如;

四、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对地下情况掌握不够详尽的情况下盲目施工;

五、大量的农民工进场参与建设,地铁建设是百年大计的工程,有一定的操作技术水平要求,农民工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培训和训练,致使施工质量有所下滑,此外农民工的安全意识不够,也是事故多发的一个主要原因。

六、地铁建设周边环境复杂。地铁建设均处在大中城市中心繁华闹市区,周边建筑物繁多,结构复杂;施工场地狭窄等施工环境不佳;

七、施工过程中大量使用特种设备,再加上对租赁或者外协队伍的设备管理不够严格,容易引发特种设备事故。

八、工期紧,任务重,凡是建筑工地都在抢工,从规划开始就在抢工;

九、事故出现前,对事故的征兆认识不够充分,处理不当。

防范事故采取的对策:

1、注重工程质量,尤其是围护结构的质量。围护结构的实体质量和止水效果关系到基坑开挖的结构安全。高质量的围护结构和可靠的支撑可以起到预防坍塌事故的效果。2、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3、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4、加强安全教育力度,严格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可以上岗。5、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应该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6、进行充分的危险源辨识,并对辨识的危险源进行评价,针对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充分的演练;7、免费定期为劳动者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8、对机械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防止设备带病作业;9、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和监督管理;10、盾构施工或着矿山法隧道施工过程中,密切关注隧道上方的建、构筑物,施工前,对其进行详细的检查和鉴定。11、发现事故征兆,必须立即采取果断的措施进行处理。

案例一:龙门吊拆除事故

1、事故经过:

2007年10月17日,某地铁盾构区间实现盾构贯通,随后,承包商着手进行施工机械拆除等收尾工作。11月2日承包商与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商)签订合同,委托对方进行龙门吊拆卸工程。2007年11月14日上午8:00左右,分包商租用110T、50T汽车吊各一台,准备拆除左线45T龙门吊机。承包商在对分包商租用的汽车吊和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台汽车吊均没有随车携带安全检验合格证,遂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分包商以证件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工期紧张、保证不会出现问题等为由,不顾禁令仍进行拆除作业。中午11:30左右,市安全监督站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分包商的资质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遂责令停止施工。承包商收到停工令后立即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但分包商以龙门吊大梁螺栓已经拆除,如不吊放到地上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由继续施工。由于待拆除龙门吊大梁长达21m,宽4.5m,重约21T,受场地制约,拆除时需要两台吊车抬吊大梁。中午12:00左右,在分包商把用两台汽车吊把大梁吊起来平移的过程中,110T的汽车吊突然倾倒,致使大梁和110T汽车吊的臂杆一起砸向50T汽车吊。事故造成110T汽车吊臂杆变形、驾驶室损坏,50T汽车吊局部受损,汽车驾驶室被砸坏,龙门吊大梁变形,无人员伤亡。

2、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发现:

1)110T吊车外表比较新,其部件实际比较陈旧,属于翻新车辆;

2)吊车的左前支腿(受力腿)伸出量比左后支腿伸出量少14cm;

3)分包商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无教育考核记录。

直接原因:

1)分包商在收到停工指令后多次冒险左右;

2)110T汽车吊在吊抬大梁过程中,左前支腿油缸突然失压,支腿内锁造成吊车车身失稳,以致吊车向负重侧倾翻。

间接原因:

1)分包商资质未在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租用陈旧设备进行施工;

2)承包商对现场管理不力,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不严格,在发现分包商租用不合格施工机械后未能禁止其进场。停工指令未得到严格落实。

3)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教育未落实到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管理人员安全观念不够强烈,心存侥幸心理。

3、经验教训

1)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不管是劳务分包还是专业分包,总包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总包方应该对分包方进行严格的管理,加大管理的执行力度,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场地内进行施工,施工前应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3)对所有进场设备进行严格的验收(包括自购设备和分包队伍自带设备)。应对设备进行详细的检查,确认其证照齐全,机械性能合格,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操作人员资质完备。对检查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

4)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工作的一部份,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到人。将安全生产与员工的收入挂钩,保证全员参与安全管理。

5)加强安全教育。除重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之外,管理人员安全教育亦非常重要。应通过各种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让员工充分认识到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

6)重视特殊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工程进场,节假日以及附属结构施工等阶段由于管理力量不足等原因往往是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时期。本次事故发生在盾构隧道贯通,即将移交场地的时候,这再次说明了特殊时期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安全生产以结果论成败,在任何一个阶段都丝毫不能松懈,安全管理是全过程的管理。

 

案例二:暗挖隧道透水事故

1、事故经过:

某车站采用明挖二层(局部五层)、站台暗挖的明暗挖结合方案,暗挖隧道长108.5m,利用2个竖井提升,竖井深34.25m,与车站站厅交叉作业。2007年9月底,因初小小范围涌水,曾停工进行处理。10月1日~3日,某市停止爆破用品的供应,该站随之停止掘进,并对掌子面喷砼进行封闭,现场采用超前小导管注浆进行预加固,其中拱部范围注浆采用∮32×3.25小导管,长度4m,环向间距0.3m左右,注水泥浆8.7立方。10月4日恢复掘进施工,21:30左右,右线隧道上台阶完成格珊钢架、锁脚锚管、钢筋网等施工,项目部质检工程师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了质量检查,认为符合设计要求,同意进行下道工序。现场随后即进行喷射砼施工。10月5日凌晨3:00左右,喷射砼完成后突然有大股不明水从封闭的掌子面顶部涌出,且出现夹带泥砂的小掉块。现场人员紧急喷砼进行封堵,但无法止住水头。见此情形,现场施工员立即组织井下作业人员撤离,并将险情报告项目部值班领导。项目部接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1、清点确认从井下撤离至地面人员的人数;2、对地表塌陷区设立警戒;3、组织专人疏散周边居民130人至安全地带;4、立即将险情报告有关单位。至凌晨4:13左右,涌水部位地表已塌陷成面积约1000平方的大坑,临近的多间平房倒塌。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2、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大股不明性质的水夹带大量泥砂,在极短的时间内快速冲入隧道,经15分钟左右,就充满已开挖的洞室,现有技术无法控制险情。

间接原因:车站西侧紧邻一条大江,常年地下水位标高在4.22~5.88米,地下水与江河水连通,软弱底层广泛分布,地址条件复杂。

3、经验教训

1)在招投标期间需充分考虑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对地质的影响和对施工的过程的影响;在施工组织编制之前,必须深入了解地层结构,对危险地层采取考考措施;

2)在施工过程中,应重视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预案的演练。事故调查过程中,该施工现场的总承包方在事故发生前曾根据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进行了隧道坍塌事故的应急演练,该演练提升了作业人员的应急能力,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是事故发生后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将作业面的工人及工地附近的群众进行有效的疏散,避免了人员伤亡的关键所在。

3)落实安全专项保护设计。安全管理的重点是事故前预防,在工程设计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周边环境对结构及施工安全的影响,落实安全专项保护设计,实现本质安全。

4)工程管理人员应熟悉施工现场的环境,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尤其是地质条件和周边建、构筑物情况要有充分认识。必要时要组织对地质、水文情况进行超前预报,以指导施工。

5)积极推动前期工程进展,降低工程风险,地下工程危险性极大,稍有不慎即有可能造成无法挽救的后果,故应尽量推动前期工程进展,以减少施工对周边的影响。

6)保证节假日安全生产。节假日期间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社会影响大,人员、物资到位情况不佳等特点,处理来颇为不利。在节假日之前,各级管理单位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节假日期间,必须落实值班制度,保证安全信息畅通。如遇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有条件的工地应放假停工;仍需进行生产的工地必须要保证应急救援体系能够正常运作,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进行安全监控,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案例三:基坑坍塌事故

(北京地铁十号线熊猫环岛基坑坍塌事故)

1、事故经过

2005年11月30日下午,熊猫环岛车站奥运支线站安排正常施工:主体基坑南侧第五段正在进行地下一层柱砼浇注及侧壁清理,第六段地下二层正在进行梁底支模等作业,第七段正在进行防水层施工,第八段正在出土。现场值班经理康××,值班领工李××。当时第八段基坑下部挖掘机正在进行土方开挖工作,基坑上面有两部吊车,一部正在停在基坑南端进行吊土施工,另一部没有安排作业。吊车支腿距离基坑边缘约3米左右。由于北侧结构顶板回填需要部分土方,故在基坑东侧距离基坑14.7米以东,南侧12米以南设置堆土区域,堆土高度为3~5米。14:20分左右,基坑南侧深度约8米处有水渗出。五分钟后,出现大量涌水,十分钟后,基坑南侧边上出现裂缝,现场值班人员发现此情况后,立即要求基坑内所有人员马上撤离。14点35分左右基坑南侧中间部分突然坍塌,并迅速向两侧发展,造成斜向钢支撑体系脱落,引起两侧围护桩倒塌。塌方导致基坑南侧的通信电缆和其它电缆裸露悬空。基坑东侧φ600自来水管断裂,自来水注入基坑内,同时造成一根φ1600上水管弯曲,一根直径800的污水管断裂,一根燃气管线外露,多根电信管线断开。事故发生后现场经理及领工员迅速召集各作业班组进行人数清点,确定伤亡人员。事故发生时基坑内塌方段(结构第七段、第八段)正在进行土方吊运及防水施工,共有挖掘机司机1人、防水施工工人3人,共计4人。第五段施工人员26人,第六段施工人员65人。由于值班领工及时发现险情并及时组织工人进行撤离,所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因坍塌范围在施工围挡之内,熊猫环岛周围的道路交通未受到影响。

3、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1)首先倒塌的南侧基坑外围均为管线改移区,管线较多且在基坑正南端中间部位设有污水井和雨水井各一个。根据前期地下管线调查情况及产权单位反映的情况显示,该区域φ800的污水管(距南侧基坑边缘5.1m)渗漏严重。造成该区域土体长期被积水浸泡。同时11月28日的雷达探测报告也显示该区域在地下8.0m左右深度范围内发现明显的异常区域:“地下土层局部含水量较高,尤其在管线下部可能有积水渗入”。根据以上资料及基坑突然涌水坍塌反映出来的情况分析坍塌是由于污水(雨水管)管长期渗漏,在车站基坑南端形成水囊,水对车站南端土体长期浸泡使土体的稳定性受到破坏。

2)南端喷射混凝土厚度仅为8cm,不能抵挡内侧土性质变化带来的侧压力变化,并在水的作用下开始出现裂缝,水从裂缝渗出,很快发展到涌出,并夹带着大量稀泥,最后在桩体背后形成空洞及松散区域,在东西两侧土体压力的共同作用下造成斜向支撑的整体失稳,从而形成基坑倒塌。

间接原因:发现隐患排出不及时,对事故征兆认识不够,没有及时进行治理。

4、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

1)对基坑周边的管线应该摸查清楚,严查管线滴漏现象;

2)对已经出现的事故征兆要及时果断处理;

3)做好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以防万一;

4)严格保证施工质量,为安全提供保障。

案例四:起重伤害事故

1、事故经过

2007年7月27日上午7时40分左右,某车站正在进行的底板钢筋绑扎完成,需要将位于基坑1号快底板的电焊机运送到地面,起重指挥工遂用对讲机指挥塔吊丝机将起重吊钩移落到电焊机位置,准备起吊。起重吊钩移落到电焊机位置后,附近的2名钢筋工将电焊机上的钢丝绳索挂上吊钩,然后示意地面上的指挥工可以起吊。指挥工据此用对讲机指挥塔吊丝机起吊电焊及。在电焊机上升距底板3米左右时,电焊机的焊把线挂住了底板钢筋网。见此情形,先前吊挂电焊机的一名钢筋工冒险进入电焊机下方,想把挂住的焊把线拉开,此时,电焊机上的钢丝绳索突然滑脱,电焊机坠落,击中该钢筋工头部和肩部,致其当场重伤倒地,后经120救护人员证实身亡。

2、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1)电焊机上的钢丝绳索不符合要求,在起吊过程中绳卡夹头松脱,导致电焊机坠落;

2)受害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不具备司索工资质的条件下进行电焊机吊挂,且未准受起重操作规程,在电焊机起吊过程中走到起吊物下方作业,被坠落的电焊及打击导致死亡。

间接原因:

1)在没有确保起吊物钢丝绳捆绑符合安全规定的情况下,指挥工盲目指挥起吊。

2)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钢丝绳索具存在安全隐患,无人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3)安全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起重作业操作规程。

4)安全管理松懈,司索工无证上岗作业。

3、应该吸取的教训

1)加强安全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从事调查的情况来看,受害者、塔吊司机、司索指挥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及时交底等手续完备。在此情况下,依然发生了因违章操作导致的死亡事故,说明安全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有待加强。操作规程是血的教训的总结,同时应落实班前安全活动,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告知作业人员应知应会,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基本安全技能。

2)加强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本次事故当中的受害者作为钢筋工却从事了需经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后才可进行的司索作业,实质上构成了无证上岗。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凭请足够数量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在上岗之前,应当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学习岗位职责,并对其业务水平进行考核,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应清退出场。

3)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应将安全检查做细、做实,提高检查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落实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安全检查制度。重点施工作业内容必须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案例五:触电事故

2008年×月×日下午17时30分,某地铁工程工地正在进行中间风井出土运输和旋喷桩施工。旋喷桩施工的后配套在进行水泥浆搅拌,现场水泥用量大,水泥空袋比较多。当天下雨,地面比较湿滑,现场负责场内清理杂物的作业人员A赤脚在清理水泥空袋时滑倒,其他现场人员发现A没有立即站起来,当即去搀扶,此时发现A神智尚清醒。现场工人将事情报告项目部后,项目部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组织进行人工呼吸现场抢救,同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并及时联系A的亲属。17时50分医院救护人员赶到出事工地,立即对A开展救护并就近送往医院进行抢救,18时15分救护车将伤者送到医院,A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医院出具电击猝死死亡证明。

2、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1)操作工人A赤膊作业,未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属于严重的违章行为;

2)施工现场地埋电缆深度和埋设方法不符合规定;

3)电缆破皮无人检查和整改

间接原因:

1)项目部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不到位,漏电保护器匹配不合理,对电缆外表破损未及时发现

2)项目部虽然对受害者A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但未对A进行上岗前的考核,未达到考核合格后上岗的要求。

3)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用电等规章制度,对相关标准执行不严格,对施工作业现场人员监管不到位,没有有效的对现场施工履行监管职责。

3、经验教训

1)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和考核,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切实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严格施工现场安全日常检查。认真落实施工过程控制,对现场施工进行全过程监控,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预防为主。

3)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用电、机械设备等方面要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现场临时施工用电的配电柜和电缆按照规范要求布设并进行整改。

4)坚持先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的原则,对50岁以上的劳动者慎用,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坚决予不予使用。

案例六:临边坠落事故

2007年×月×日,在×××地铁车站工地上演了一幕临边坠落事故。该工地基坑开挖至18米处,土方开挖暂时停止,进行钢支撑架设,此时,基坑底部的土质属于淤泥质地层,富含大量的水分。该工地的临边防护完善,且在钢管做成的临边防护外侧有完整的密目式安全网。

事故发生时,地面上进行文明施工的某工人甲,将装的满满的一斗车垃圾(以泥土为主)推至基坑边缘,计划将泥土从第二道防护栏杆的下方倒入基坑。如下图:不慎,没有把握好力度,斗车向前的瞬间,将工人甲从第一道防护栏杆的上方甩了出去,坠入基坑。幸运的是,该工人坠入基坑的过程中,并没有碰到基坑内的钢支撑,而是直接坠落到基坑底部,头部栽入淤泥中。项目部获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派人把工人送至医院进行抢救。经过医生六个小时的抢救,该工人脱离危险,经过四个月的治疗,工人基本恢复正常。

2、原因分析直接原因:1)工人违章将泥土倒入基坑内;2)防护栏杆的设置有缺陷。不应该放至在下一个平台上,至少不能让栏杆和地面之间有空隙。间接原因:1)监督管理不到位,工人的违章作业无人制止;2)工程技术人员在设计防护栏的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安全问题;3)工程技术人员经验不足。经验教训:1)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章行为立即制止,杜绝违章作业现象;2)在临时设施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案例七:机械伤害(挤压伤害)事故

1、事故经过

2007年×月×日,某地铁车站工地正在将拆卸下来的钢围檩堆码整齐。下午3点左右,工人甲(班长)将钢围檩两端用预制好的索具挂好,准备挪走,工人乙站在钢围檩的另一侧协助作业。当吊车司机丙将钢围檩轻微吊动起吊的瞬间,正在被吊起的钢围檩A下方的另一条钢围檩B发生倾斜,正好压在了工人乙的右脚。工人甲听见工人乙的叫声后,迅速将钢围檩A挪到一边放在地上后,用吊车将钢围檩B吊起。随即将受伤情况报告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立即将工人乙送往医院进行诊断治疗。经医生诊断和X光照射,工人乙右脚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小腿骨折,需要住院手术治疗。经过为期4个月的治疗和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

2、事故原因直接原因:工人甲、乙、丙违章作业,正在起吊钢围檩的过程中,没有离开起重机械,在起重机械下作业。间接原因:1)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起重吊装专职人员旁站监督;2)安全教育不到位,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3、经验教训:1)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作业,必须有专职人员现场旁站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2)加强安全教育力度,培养工人的应知应会;3)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班组安全负责人是本班组的安全直接责任人。4)加大对违章的惩罚力度。

案例八:物体打击事故

1、事故经过

2007年8月20日上午,某盾构工程正在进行的围护桩(冲孔桩)施工过程,三名工人(此处简称A、B、C)在一个桩位进行桩护筒埋设的土方开挖。在开挖前,工人A将桩机冲击锤提升悬挂在两米左右的半空中,并将桩机制动锁锁住。其后工人B下到冲击锤下方的桩孔内进行开挖土坑,工人A在土坑旁边防护,工人C离开桩机到旁边休息。13:00左右,在工人B挖土过程中,桩机制动锁失效滑动,致使桩锤突然落下,轧住了工人B的胯部,工人A发现此情况,立即启动桩机,将冲击锤升起,并与工人C一起将伤者抬到地面。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项目部报告了有关情况,项目部收到报告后,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18:00左右,院方告知伤者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2、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经多方调查发现:1)死者与桩机司机均属于新进场工人(8月18日进场,8月20日即发生事故);2)项目部将围护结构工程进行了分包,分包之前未将分包单位的资质及分包合同上报监理、业主备案;3)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没有将事故的情况报告业主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原因:1)桩机司机违章操作,在桩护筒施工阶段未将冲击锤置于桩护筒之外地面;2)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在吊起的冲击锤下方作业;3)桩机制动锁失灵,致使冲击锤滑落下来,击中下方作业人员。

间接原因:

施工方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存在漏洞;

3、应该吸取的教训:

1)切实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从大量的事故经验看,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违章作业引起的。该事故再次说明必须扎扎实实的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不能搞形式、走过场。在安全教育过程中必须告知受教育对象其作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避免受到伤害的措施,重点应对工人进行操作规程、应急处理要求等的教育。所有安全教育活动都应该建档登记。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变工作作风,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管责任意识。安全管理无小事,管理过程中绝对不能抓大放小,现场检查必须全面、认真、细致,发现隐患应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

3)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政府的要求及时进行事故报告,任何的漏报、缓报、瞒报、谎报都会给事故处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影响事故抢险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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