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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冈市投资的失败经验 2021-05-21

作者:互联网

湖北黄冈市投资环境

时至4月,湖北黄冈已经是春意盎然。然而坐落在黄冈市黄州区青砖湖路278号路上的湖北行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却是门前冷落,一片萧条。工厂大门紧闭,空旷无人,只有矗立在厂区内的几座高大厂房,仍可见证往日的辉煌。身材高大,温文尔雅的湖北行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创始人、前法人、股东、德籍华人吴琼海站在门前,深情凝视着这个自己花费心血,亲手养大的“孩子”,因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实施的破产清算,奄奄一息,让人痛心而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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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期,鉴于当时我国的自动化建设刚起步,市场对行星减速机出现了大量需求,可这一行业的高端技术却一直被国外厂商所垄断。于是从1999年起,他便与有关科研单位进行课题攻关,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其研发的国产减速机性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一度与国际同类产品相媲美,并就该减速机技术申请了国家专利。2004年,祖籍湖北黄冈人的他受邀回家乡创业。本着对故土的眷恋,以及黄冈招商政策的支持,他与黄冈永达水处理设备厂法人吴俊峰等成立了湖北行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各持50%的股权(隐名股东戴国元的25%股份由吴俊峰代持),并担任公司法人。

公司成立后,业务一直处于良好的运营中,营业额平稳攀升,不仅形成了年产15万台高端行星减速机的生产线,也是全球动力传动领域的主要供应商之一。行星公司不仅成为湖北省黄冈市重点招商引资的一家非公有制明星企业,更是国内减速机行业的标杆企业。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2008年,因为吴琼海常年在海外专注科研及人工智能的研发,无法直接管理公司日常事务,而对公司监管负有很大一部分责任的第二大股东戴国元出现意外情况,吴俊峰在戴国元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的空档期,取得了戴国元在行星公司的25%股份,成了名副其实的大股东。他不用召开股东会,没有股东会的监督制约,所有的股东会决议、监事在他那里全部失效,公司财务与其个人财务混同。吴俊峰并在其他股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资设立了经营范围与湖北行星公司完全相同的 “湖北科峰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峰),对外宣称科峰是行星的全资子公司,将政府支持行星发展的200多亩土地登记在科峰名下。因湖北行星经营期限于2019年12月1日到期无法自行清算,便以大股东的名义对公司发起了强制清算。

2020年6月11日,黄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11清申 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吴俊峰对湖北行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星公司)的强制清算,并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鄂11民算1号决定书,指定黄冈乾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冈公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体)担任湖北行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接受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展清算工作。2020年12月6号,清算组作出了《湖北行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的清算方案》,并已获得黄冈市中院的确认。

吴琼海认为,市中院正在进行的清算案存在违法情况,涉嫌滥用审判权干预正常的公司经营行为,破坏了黄冈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经营环境,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案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这是法定的清算事由,不是法定的解散事由,也不是法定的破产事由。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东可以股东会决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办法,使公司存续。《公司法》第74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公司法》第74条的立法精神是鼓励企业存续经营。对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对股权收购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涉案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而出现法定的清算事由,该事由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清算,该事由不是公司解散事由,更不是公司破产事由。

(二)本案不应该直接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法》第十章规定了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第187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湖北行星公司是因为经营期限届满的法定清算,清算组成立后,收到的债权申报合计不到300万元,而公司的银行存款(即货币资金)有3000多万元,公司资产过亿、债务不到300万元,并没有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即使行星公司出现了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况,也应当是先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物移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再依法适用破产程序审理。本案的涉案公司并没有经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故不能直接适用破产程序审理。

(三)湖北行星清算组的成员和议事机制违法。

黄冈中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指定“联合体”作为清算组,该“联合体”由黄冈乾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黄冈公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组成。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清算组应由湖北行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高管、监事组成,也可指定有清算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清算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组成,或者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清算师事务所中有资质的人员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3条规定,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本案中,黄冈中院指定的乾顺公司和公正会计师事务所不是单数。第27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公司法第112条的规定,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定的,债权人或者清算组其他成员可以参照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黄冈中院将我和另外一个股东唐飞排除在清算组成员之外,清算组表面上是两个成员,实际上却是一个联合体,只是一个成员,议事机制失灵。应该作为清算组成员的我们俩人多次对清算组的清算方案提出异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依法撤销吴俊峰的股东资格,依法修改公司章程,目的是使公司存续。而黄冈中院对上述合法主张和合理请求不予采纳,也没有依法提供救济机会,而是直接依法裁定确认清算方案。

另一方面,黄冈乾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条件。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分别是有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应当提交的材料。显然,黄冈乾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不应该被编入管理人名册。而黄岗乾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错误的出现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名单中,这不应该是乾顺公司成为清算组成员的正当理由。

黄冈乾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黄冈公正联合会计师事务(联合申报机构),应该是清算组的成员之一。黄冈中院指定“联合申报机构”作为湖北行星清算组,没有法律依据。指定联合申报机构中黄冈乾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张良英为清算组的负责人。联合申报机构作为一个整体、一个成员来处理关系复杂、利益巨大的清算案件,在议事机制和程序上缺乏公正性,导致涉案公司的清算结果失去真实性和合理性。(四)本案应当适用《公司法》,不应该适用《企业破产法》。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以及正在进行的拍卖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黄冈市人民法院撤销湖北行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的清算方案。事实与理由: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之一、也是清算活动的主要执行机构:黄冈乾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资质不适格,导致法院主导下的司法清算的程序不合法,清算结果失去了真实性和公正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本案中,黄冈中院指定的由黄冈乾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黄冈公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申报机构作为清算组,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8条的规定,黄冈乾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黄冈公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最多是可以成为清算组的成员之一,而不应该直接成为清算组!事实上,黄冈乾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身不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只是一家普通的商务公司。黄冈中院指定张良英为清算组的负责人和主要执行人,也与最高法院有关清算的组织机构人员的职责相违背。作为湖北行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张良英、李勇、吴春燕不是湖北行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良英和李勇是黄冈乾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是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张良英、吴春燕和李勇是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张良英等人并不是以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参与本案的清算事务,而是以黄冈乾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作为湖北行星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负责人,这可谓是不伦不类、不明不白、不清不楚。虽然黄冈公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可以承担无限责任,但是,该会计师事务所在整个的清算过程中,没有出具任何的审计报告,仅仅出具了一个没有注册会计师签字、没有法律效力的“调账说明”,该会计事务所无需为该“调账说明”承担法律后果。黄冈乾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虽然无权出具文字材料,却出具了清算方案,并被法院确认,该公司对本清算案件的法律责任仅限于在注册资金200万元之内承担有限责任。很明显,张良英、李勇以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还是以黄冈乾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的名义来执行本案的清算业务,其主体资格是不一样的,法律性质也完全不一样,其承担责任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

根据工商注册信息,黄冈乾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注册成立,公司股东是李勇、张良英,注册资金200万元。其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清算(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中介)、法律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方可经营)。很明显,黄冈乾顺公司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务服务业,工商登记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得出具相应的文字报告。该公司不是中介机构,没有取得相关的清算资质或者破产清算许可证。 实际上,黄冈乾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清算过程存在不尽职,不能秉公处理清算事项,对行星公司的资产的处理缺乏真实性,例如,申请人吴琼海发现公司资产表上有交通工具20辆,而清算组评估和拍卖的交通工具只有10辆,这样的清算结果说明仅仅交通工具一项的误差率达到50%。

有关货币资产方面,申请人吴琼海、唐正多次提出有行星公司设有两套账,要求调取吴俊峰的银行流水单。为此申请人在2020年12月4日为此事同清算组李勇等人发生口角,并向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报案。清算组中的黄冈乾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能主持公道,公正地对待其他股东的申请,势必会影响对涉案公司的清算,其进行的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清理等工作、指定的清算方案存在明显错误。黄冈中院和清算组明知湖北行星公司存在巨额货币资金被吴俊峰侵占或挪用事实,却不对该资金进行追讨,也不依法移交公安机关。2021年1月4日申请人又在清算笔录中再次明确要求清算组申请调取吴俊峰、吴中涛等人银行流水,并要求将涉案公司所有的账外资金合并在清算方案中一起清算,该正当请求未被清算组采纳。

吴俊海称:吴俊峰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十分明显,清算组采取避重就轻的方法,仅就损害公司利益提起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而对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司高管违反竞业禁止的经营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的规定的法律后果视而不见。(吴俊峰在湖北科峰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的准允价值不低于50亿元)。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清算组应该起诉吴俊峰,请求判决将吴俊峰在湖北科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经营所得归湖北行星公司。申请人以股东和行星公司为原告起诉吴俊峰和湖北科峰公司,要求将科峰公司的经营所得判归行星公司。而清算组以法院不同意为由拒绝提出诉讼。申请人认为,清算组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公司利益,损害了其他股东利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该依法更换!

完整、真实的财会凭证是清算的主要依据。在清算所依据的财务资料严重不全的情况下出具清算报告并被法院确认,法院应该在法律事实基础上,做出公平处理。(陈浩然)

来源:科技新闻网@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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