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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普遍加密技术才是应对 GDPR(欧盟史上最严数据隐私法)终极砝码

作者:互联网

5月25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 GDPR)生效。

当天,facebook和谷歌遭到起诉,有可能分别面临39亿欧元和37亿欧元的罚款。因为隐私权倡导组织Noyb.eu指控两家公司强迫用户同意共享个人数据。

包括《芝加哥时报》和《洛杉矶时报》在内的多家美国热门新闻网站当天在欧盟地区都已无法浏览内容。因为多家媒体所属的美国Tronc和Lee Enterprises媒体出版集团决定将旗下新闻网站对所有欧洲读者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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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GDPR最大的误读就是,不在欧洲的公司不必担心GDPR。然而条例生效第一天,事实就已经表明了绝非如此。

“GDPR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有数据的地方、就要有保护。数字空间没有国境线,那么保护也要跟随着数据走,而不止于欧盟的边境。——欧盟委员会委员Věra Jourov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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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IBM的专家夏润钊,将带领我们生动解读这部欧盟史上最严格的数据隐私保护法对中国企业的影响,本文将介绍GDPR的主要规定,企业如何做到合规,以及IBM在大型主机上的普遍加密技术,如何助力企业应对GDPR。



GDPR已经来了,你准备好了吗?

--IBM普遍加密助力企业应对GDPR,笑傲IT江湖



GDPR 是如何出台的?


以下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不胜荣幸。

德国留学生小D同学,刚刚于北京某大学研究生毕业。 毕业后顺利在北京第一村——后厂村的一个大厂当上了码农。吃完散伙饭,小D来到村边的小区租房子,进入了一家名为”XX”的中介机构,”XX”中介把自己的网站系统部署在YY公有云上,并且购买了YY云的大数据功能,帮助XX家分析租户特征,包括年龄,性别,学历,收入之类,以便分析用户习惯,在后期进行精准营销。房子租的很顺利,小D很满意,按照中介的要求将个人的姓名,年龄,护照号,电话提供给XX。

可是从那以后,小D就不断收到各种电话推销。包括房产推销,贷款推荐,另外居然还有诈骗电话……小D不胜其烦,向欧盟主管部门举报了XX中介。主管部门经过调查,发现XX未经小D允许,擅自把小D的信息分享给其它企业,并且未对储存的小D信息进行保护或加密措施。决定向XX中介开出1000万欧元的罚单。XX中介因此宣告破产……

上面的故事折射出个人信息的泄露这一全球性问题。人们在享受新兴技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危险。小到接听骚扰电话,大到身份信息被人拿去开户,信息泄露事件层出不穷。普通消费者越来越担心公布给电子商务的个人信息安全。

相对于企业来说,自然人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因此,欧盟为了保护欧盟公民的个人信息,同时增加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制定了一个非常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条例——GDPR。GDPR主要规定了企业在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以及自然人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如何正确理解 GDPR

旧版的《数据保护指令》是在智能手机诞生之前的1995年制订的。这些年,谷歌、facebook 等公司利用智能手机收集了海量的网络用户个人信息,需要新的条例来规范企业和机构的数据搜集行为。

2016年4月,欧盟通过一项新的法令条例,其中心思想是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之后的存储使用,规定更高的透明度与管控,这就是GDPR,即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也就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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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非常详尽的规定了保护欧盟公民个人信息与企业的责任。对数据保护有一些比较特别的规定,例如对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定,数据控制者的义务,以及数据主体权利等方面,这里对几个名词做一个简单的解释。

数据主体:即为数据的所有者和提供者,根据GDPR的规定,每个向机构或企业提供个人信息的自然人都是数据主体。

数据控制者:是指的是对数据处理活动的“原因”和“过程”进行全面把控的自然人、法人、或公共机关。数据控制者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和手段。

数据处理者:代表数据控制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机关或其他机构。数据处理者不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或方式,他们仅可按照数据控制者决定的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在上面的例子中,小D是个人信息真正的主人,是数据所有者。XX中介,收集了欧盟公民小D的数据,分析小D的数据以便精准营销,是数据管理者。YY云受XX委托,对数据进行处理,是数据处理者。

数据控制者的义务:

数据控制者必须全面付诸实际行动并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保护数据主体的信息安全;在指定数据处理者时,数据控制者必须确保持有适当的书面数据处理协议; 一旦数据控制者发现数据泄露,必须在72小时内通知数据保护机构数据泄露的消息;数据控制者有义务及时回应来自数据主体的要求,不得有任何不当延误且最晚在收到要求后一个月内回复。

数据处理者的义务:

数据处理者,必须遵从数据管理者的指示,根据数据控制者的书面指示处理个人信息。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数据控制者要求以外的用途;如果数据处理者认为数据控制者的指示与 GDPR 要求或其他欧盟国家法律冲突,数据处理者必须立即通知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也须通知数据控制者任何数据泄露的消息;如果需要指定分包处理者,需获数据管理者的批准。

数据管理者和数据处理者共同的义务:

在数据保护机构执行任务时,数据控制者与数据处理者均需应要求予以配合;必须指定数据保护专员;必须实施适当的技术、程序和组织措施,以保护个人信息免受意外或非法的破坏或访问;数据控制者与数据处理者必须按照GDPR要求,严格文档记录,一经要求,必须向数据保护机构披露这些记录。

数据主体的权利:

数据主体有权要求确认数据控制者是否正在处理其个人信息,并且以何种方式处理个人的哪些信息,并且任何情况下有权在对方收到要求后的一个月内获得回复;数据主体有权更改,删除,和转移个人信息,有权拒绝数据管理者即使出于合法的目的将个人信息用于科学或研究领域;

有权阻止或中止对个人信息的使用。

数据的跨境传输:

如果数据管理者希望把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传输到其他国家和地区,需要谨慎的选择目的地。欧盟公民的个人信息可以传输到其他欧盟成员国,瑞士,以及属于欧洲经济区 (EEA) 的非欧盟国家/地区;可以传输到欧洲以外拥有适当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国家/地区。这些国家/地区数量有限,其中包括加拿大、新西兰、以色列和阿根廷。当数据从欧盟内部的数据控制者传输到欧盟以外的数据控制者时,必须以公司为单位完成示范条款。通过约定示范条款,双方同意遵守符合《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要求的数据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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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大幅拓展了对于“个人数据”的定义,除了姓名、手机号、用户名、网络IP地址以及定位地址这些常规信息外,还包括生物信息、健康数据、政治观点等敏感信息。


GDPR的颁布惠及欧盟的广大消费者,却苦了各大公司。因为如果违反GDPR的相关规定,将会受到严厉的行政罚款,其罚款范围是1000万到2000万欧元,或企业全球年营业额的2%到4%。


非欧盟成员国的企业只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就必须受到GDPR的管辖:
1.为了向欧盟境内公民服务而采集、处理个人信息。
2.为了监控欧盟境内公民的活动而采集、处理个人信息。


让咱们回到文章开头的例子。XX中介虽然不是欧盟企业,但是收集了欧盟公民小D的信息,应该受到GDPR的制约。XX位于中国,必须以公司为单位完成示范条款,同意遵守《欧盟数据保护指令》。XX未经小D允许,对小D的数据进行分析(精准营销),并且向其他企业披露小D的个人信息(营销电话),也未对小D的信息做出适当保护,违反了GDPR的多项规定。

即使一个中国企业没有在欧盟有任何分支机构,但有欧盟用户在该中国企业网站注册购买商品、购买服务。此时,该中国企业若不当收集欧盟用户的信息,那么欧盟监管当局就可能对中国企业处以巨额罚款。

因此,在中国,诸如人工智能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以及新兴的分享经济企业都很可能受到GDPR监管。

普遍加密——IBM降龙十八掌之见龙在田

金庸笔下的降龙十八掌可说是武学中的巅峰绝诣,当真是无坚不摧、无固不破。十八种掌法面面俱到。同样,提升企业的数据安全水平,也需要从多维度进行考虑。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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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安全领域,IBM具有多年的积累和丰富的经验,是该领域的领导者,是首先设置首席隐私保密官(Chief Privacy Officer)的几家企业之一。IBM符合世界各国的信息安全法规。为了应对GDPR, IBM已经启动了一个全球的项目。GDPR超越了信息安全的范畴,还包括数据监管和员工培训等领域。IBM可以帮助企业评估当前的安全级别,找出与GDPR的差距,为企业制定实施合规路线图,这是一套整体解决方案,可以说在应对GDPR方面是面面俱到。

如果说,应对GDPR的整体解决方案是一套面面俱到的降龙十八掌,那么普遍加密技术就是其中第二式——见龙在田。这一式是只为防御, 同样普遍加密技术就相当于给数据穿上了一件铁布衫,使之刀枪不入!

普遍加密技术(Pervasive Encryption),根植于IBM最新的高端服务器之上,是z系列以及LinuxONE系列两大产品家族保护数据,防止泄露的杀手锏。在普遍加密推出之前,两大产品家族的本身就已经具有了极高的安全级别,达到了业界最高的EAL5+,有了这一新技术,就相当于在本身已经非常坚固的城池之外,又修了一条护城河,360度无死角的确保数据安全。

普遍加密,是把所有数据进行加密的能力。不管这些数据是位于磁盘中,磁带,还是放在内存,也不管这些数据是静态还是传输过程中的,都可以进行加密。除了加密功能,普遍加密技术还包括很多功能和性能的增强,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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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加密涉及的方面很多,例如:

那么在没有普遍加密的世界里,大家都是如何保护数据的呢?下面,就从几个层面,做一个比较:

在z系列主机和LinuxONE系列服务器中,安全理念贯穿设计的始终,是典型的build-in思想。在数据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以及数据存在的不同层次都有充分的安全性考虑,具有前瞻性。例如,对落盘数据可以进行全盘加密;对存放敏感数据的文件或Dataset,可以进行有选择的加密;可以对数据库中的某些数据表进行加密;也可以在应用级别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在下图的金字塔中,越往上,对数据保护的力度越高,颗粒度也越精细,但是对数据的覆盖面也越小。不管用户对数据保护的需求存在于哪个层次,普遍加密都可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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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没有普遍加密的世界里,往往没有如此完备的数据保护体系,无法满足不同用户的各层次加密需求。服务器,硬件,微码,操作系统来自不同的厂商,也无法在设计之初就对安全防御进行整体的统筹规划。而且很多安全功能都是在碰到安全问题之后加入的,属于add-on的设计思想,具有滞后性。

众所周知,秘钥是保护数据安全的关键。一旦秘钥被泄露,数据防护不攻自破。从实际应用的方面来讲,大型企业的生产环境所用的秘钥环境成千上万。因此管理和保护秘钥,也是保证数据安全的重要一环。

普遍加密技术,有成熟的秘钥管理体系,不同标准的秘钥,被分别保存在TKDS,CKDS等专业的秘钥存储文件中。只需要调用秘钥的索引,就可以对秘钥进行操作。普遍加密技术有专业的秘钥管理设备TKE, 能够对秘钥进行初始化,合成,分量等操作。普遍加密技术能够保证明文的秘钥从来不会离开安全设备(Crypto Express Card,CPACF),就连安全管理员也无法知道秘钥的内容。

而在其他平台上,用户需要自己去管理数量庞大的秘钥,自己保护秘钥的安全,除了防备来自外部的信息泄露,还要面对来自内部的威胁。

在普遍加密的世界里,不同角色的用户对资源的访问具有不同的权限。例如系统的安全管理员能够管理他的所在群组下所有成员对资源的访问权限,但是安全管理员本身却不能对这些资源本身的内容进行访问。而且,用户所有的行为都会被严格记录在系统日志中,让所有的心怀叵测的举动都无所遁形。

举个例子,在主机最新版本的操作系统之上有这样一个功能:当某个加密文件(data set)的所有者需要访问该文件的内容时,因为他拥有该文件内容和文件密钥的访问权限,所以可以读取或修改文件。而对于系统管理员来说,可以对该文件进行复制,备份或迁移。但是数据管理员不能随便查看该加密文件的内容,因此不享有该文件密钥的访问权限。这样一来,系统管理员既能对数据进行日常管理,又不至于权限过大去访问不该访问的东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进一步减少了数据泄露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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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普通系统的权限管理机制中,往往没有如此精细的权利分配与审计机制。

在用户系统发生异常的时候,有时需要把内存中的数据完整的保存下来,并发送给IBM support做进一步的分析。普遍加密技术能够确保并行耦合体中的敏感数据,始终以密文的方式存在于内存中。如此一来,虽然内存的数据被完整的保存下来,但是不管是对于企业内部管理员,还是对于IBM support来说都是密文,确保了机密数据不会以这种方式被泄露。

而如果没有普遍加密,用户的敏感数据可能会因为诊断数据被传递给技术支持部门而被泄露。

GDPR要求企业对用户的敏感数据,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保护。然而鉴定和区分哪些是敏感数据,哪些是非敏感数据,往往需要较大的时间和人力投入。

使用普遍加密技术,就能够把所有的数据无一例外的进行加密。既节省了区分敏感数据与非敏感数据的工作量,又能够保证合规。如果使用普遍加密,就能节省这部分开销。同时最新加密协处理器 CPACF的高性能也确保了加密运算的性能表现。

如果没有普遍加密,用户就要耗费很大的人力成本与计算成本才能保证合规。而且存在敏感数据被忽略而未得到适当保护的风险。

试想,如果XX中介在自己的信息系统中使用了普遍加密技术,就能够满足GDPR对作为数据控制者的要求。因为XX中介通过技术和组织措施,保护了欧盟公民的个人信息,这种技术措施能有效防止数据的泄露。在应对审计的时候,所有数据都是经过加密存放和传输的,相对于以前的部分加密或有选择的加密,这种技术手段本身就是防止信息泄露的最好证据。如果XX更有职业操守一点儿,不随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且以公司为单位完成示范条款,同意遵守《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就不至于收到欧盟的处罚而宣告破产了。

普遍加密区别于之前传统的加密方式,它是无所不在的加密和全方位的保护。不但防御了外部***,而且防范了来自内部的威胁。企业有了普遍加密技术,也可以更有信心的保护数据安全,不惧数据泄露,不怕******。



标签:加密,IBM,最严,欧盟,个人信息,控制者,数据,加密技术,GD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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