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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模仿董事长签字获利4千万,企业是时候用电子签名

作者:互联网

侵占 4 千万,获刑 14 年

 

最近有个新闻特别火,仅在网易就引发了数万条评论。事情的起因,来自裁判文书网的一个公开判例。

以下摘自法院的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贾国爱自 2010 年任唐山宏润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秀民的助理及司机,主要负责董事长费用报销及日常生活起居等。

自 2011 年至 2017 年 2 月 19 日间,被告人贾国爱利用担任唐山宏润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的职务便利, 采取增大董事长签好的报销凭单金额或模仿董事长签字虚开报销凭单的方式,多次向公司财务虚报开支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存入银行、购买房产、汽车、保险及日常消费等。经对送检的 863 份唐山宏润实业有限公司报销凭单鉴定,其中 515 份的大写金额栏存在添加图像形态或模仿字迹图像形态,共计金额 3880 万元。其中,模仿字涉案金额为 2223 万元,添加字的增加金额为 520 万元。

简单说,就是这位董事长的司机兼助理大哥,仅用模仿董事长签名的方式,就在 6 年里赚了将近四千万。

……天文数字,天大胆子。还有,这家公司也太有钱了吧!

那么法院是怎么判这位老哥的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国爱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贾国爱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部分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贾国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贾国爱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贾国爱系被传唤到案,且其供述职务侵占数额与鉴定数额不符,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为保护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贾国爱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责令被告人贾国爱退赔唐山宏润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 1295 万元。

职务侵占属于刑事犯罪,发家致富的捷径,果然都写在了刑法里。司机老哥这一波,堪称刑法教科书反面案例式操作了。这充分印证了莎士比亚老人家说的那句话:本来无望的事,大胆尝试,往往就能成功。

 

企业的“防人之心”,从“电子签名”做起

 

那么作为公司,该如何防范这种风险?我问了下律师朋友,得到的答复是:

“手写签名本来就是难以直接判断的,只能默认签署是真实的,当遇到不真实的手写签名的时候,回追责任人。一般要否认自己的署名的话,也是要要看实际场景提出基础证据的;公司签名的话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因为持章人代表公司,涉及公司自己的印章管理问题。”

说到底,这首先是公司管理不严的问题,属于根本性错误。只是,实践中我们也能发现,不管再大再小的公司,都出现过类似的假签名、假签章问题,从而导致企业的巨额损失。

                                                 

被称为“经营之神”的日本企业家稻盛和夫说,比努力和能力更重要的,是思维方式。那些更“聪明”的企业的思维方式,是懂得利用工具来最大化防范风险——没错,风险固然不可以被杜绝,但可以被无限降低。对于假签名、假签章这类事关企业财产和声誉的“命门”来说,数字化时代突起的数字签名工具,是一把很“高性价比”的防盗锁。

仅针对本文中事件而言,电子签名就可以通过实名认证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锁死签署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董事长是董事长”,“1 是 1,0 是 0”,让数加字(篡改合同/单据)和冒充签署(冒签/代签)成为几乎无法挑战的不可能。

实践中,目前已有腾讯、微软(中国)、SAP、美团、携程、越秀地产、保利地产、红星美凯龙、徐工集团、中智、格力、中国电信、迪卡侬、海底捞、新东方、小红书等,作为法大大的客户及合作伙伴。此外,据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法大大电子合同目前已经获得近 130 家法院的事实判例认可。

 

律师提醒:假冒签名的法律责任

手写签名和公司签章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简单而言就是当事人亲笔书写自己的名字或加盖公司印章,在纸质文档上用于确定签字者的身份,并表示同意所签署文档中规定的内容,对文档的真实性负责,且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现实中为了利益被他人假冒签名或者未经授权加盖公司印章这类事件比比皆是,这样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一、冒充他人签字或盖章订立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间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由此可知,签名是合同成立的重要决定因素,那么如果假冒他人签名或盖章订立合同的进行诈骗的,根据假冒签名的主要目的可以按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假冒签名或盖章侵吞公司财物的

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假冒签字或盖章的方式将公共财产或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如果假冒签名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可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如果假冒签名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

 

三、诉讼过程中假冒签名的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冒签他人签字还可能构成妨碍作证罪、伪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谈及的是假冒他人签名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自古以来,白纸黑字就是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因此签字一定要审慎行之,为了避免不慎签字盖章给自己造成损失,在签字或者盖章前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空白纸张不随便签字盖章;

二、签署合同或其他文件材料前仔细阅读内容并了解具体含义;

三、委托他人办理签字或盖章时须有相应的书面授权文件,并表明委托范围及具体事宜,防止出现越权行为。

四、个人签署重要文件时可以签字并加盖手印进行双重认证。

五、企业印章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设置用章审批流程,清楚印章使用人以及使用目的。

 

总的来说,不管是纸质还是电子签字签章,最大化防范风险、降低损失的根源,都在于企业自身管理制度的健全。也提醒那些打算借造假发家致富的朋友,钱怎么来的,就会怎么去,再不行,多看看刑法,保你瞬间成为人间清醒。

 

标签:盖章,贾国,签字,电子签名,或者,签名,模仿,假冒
来源: https://blog.csdn.net/weixin_44388301/article/details/114011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