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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疑问解答

作者:互联网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以下问答专指发明专利

专利申请疑问解答

1、只有设计方案可以申报专利吗?

可以,只需要提供技术方案 ,不需要实物,与是否做出对应产品无关,保护的是创意。

2、如果审核通过,申报成功的概率是多大?

基本上发明专利在70%才会建议客户申报,因为发明含金量很高。 具体的授权率还是要看检索的结果。

3、如果专利申请成功,没有做出相应产品,后面有人做出的产品和我的技术方案有大部分雷同,这算侵权吗?我是否有维权的权利呢?

算侵权,可以

4、专利授权登记后是以证书形式颁发还是其他凭证?

授权之后先下发电子证书,如果您需要纸质的我们给您去专利局申请

5、专利申报什么阶段开始付费,要付多少元?

审核后确定可以申报开始收费,付4800左右,以后每年需要交年费,延期半年以上未交视作放弃专利。年费可以申请减免,尤其是个人发明专利。

6、专利年费每年什么时候交?交多少?什么情况能申请减免?

专利年费在申请日第一日交, 专利证书反面有缴费日期。
发明专利是前一到三年 135 元,该价格就是减免后的价格。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7、专利年费停止缴费后,可否重新续费?还具有该专利所有权吗?

专利年费停止缴费后半年之内可以恢复专利权,超过半年专利局认为自动放弃

8、他人停止缴费的专利我有商业使用权吗?

可以,因为不产生侵权行为,别人已经放弃他专利的所有权。

9、使用别人的专利,如何给予利润?

使用别人的专利,需要每年向专利局缴纳年费。
需要给出的利润没有国家规定,需要私下商谈,专利所有人不允许就使用不了。

10、专利代办服务有哪些?

包含申请材料撰写、编写、修改、申请材料鉴定、材料报送、初审、实审、补正,后期跟踪答辩,法务跟踪服务、手续办理、和代缴官方费用等。前期检索免费。

10、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五、复审费。
第四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第六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第八条 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二)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五)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七)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请求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额缴纳有关费用。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经专利局批准的,缴纳数额为批准减缓后的剩余部分。
第十一条 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作出后,专利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请求专利费用减缓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文件的,专利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当事人逾期不补缴或补缴金额不足的,专利局按缴纳费用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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