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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同业竞争

作者:互联网

1、同业竞争的核查应当以 “实质重于形式”,结合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以及业务替代性,竞争性等多方面来论证。

2、从目前已经注册生效或上市的案例来看,从发行人与竞争方产品及业务不同的角度论证发行人与竞争方不存在同业竞争仍为主流方法

3、存在同业竞争,但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论证路径,目前,注册制下通过论证“同业竞争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典型案例有铁科轨道(688569)、杭华股份、金龙鱼(300999)、和舰芯片。

4、解决同业竞争的手段

  1. 将竞争性业务并入上市主体
  2. 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
  3. 停止竞争性业务
  4. 注销同业竞争企业
  5. 协议安排与承诺(委托经营、市场分割协议、承诺)

5、委托经营方式一般为国有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一定时间内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时而做的过渡性安排。

6、单纯的市场分割方式已很难获得监管层认可。

7、第四条所说的承诺是一种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过渡性措施,是指在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在严格监管同业竞争的背景下,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将越来越成为特殊个案的特殊解决方式。

标签:发行人,业务,IPO,论证,竞争,产品,同业
来源: https://blog.csdn.net/weixin_40821181/article/details/111248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