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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票收入成为税务稽查重点,个独核定解决成本费用空缺问题

作者:互联网

日前,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被税务机关查实2020年度隐瞒销售收入2937.58万元,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426.83万元,属于偷税。经集体审议,税务机关对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那么,在这起偷税案中,有哪些涉税风险需要注意呢?
未开票收入成为税务稽查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在这里插入图片描述

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所以企业应该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确认实际收入并申报纳税。包括当月应确认的未开票收入。

到底未开票收入具体是什么呢?
未开票收入,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开发票的收入。在实际销售中,有的销售金额很小,且是对自然人销售的,很多都不开发票(比如买包盐)。但是这部分收入也是经营者的应税收入,需要依法申报纳税的。
账务处理:
1、销售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
  贷: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释: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开票,也要缴纳税款的)
  2、开具发票时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177+6482+9304=***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司在这里插入图片描述

那企业把该确定的收入确定了,一些该取得的成本费用发票无法取得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如有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无法取得合规成本费用发票的情况,可以考虑享受税收园区的地方性税收政策来降低税负压力,比如针对无法取得合规的成本费用发票,可以通过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很好解决。
在园区成立的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政策,增值税1%或3%,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核定利润率10%,再根据五级累进制税率为0.5%-2.1%,综合税率在3个点或5个点。并且个独企业想要将基本户资金提现无需再缴纳分红个税,可以直接提现到法人的账户,自由支配!在这里插入图片描述

案例分析:某软件服务公司有500万真实发生业务,却无法取得相应票据,则将这部分业务分包给园区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政策,纳税情况如下:
增值税:500万/1.011%=4.95万
附加税:4.95万
12%50%=0.297万(附加税减半征收)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500万/1.01
10%*30%-4.05=10.8万
综合:4.95万+0.297万+10.8万=16.047万
从上述案例可以分析出500万的业务只缴纳16万的税费就可全部完税,这样的节税效果一目了然。虽然园区的一些税收政策可为企业减轻税负压力,但是前提是一定要有真实业务作为依托。在这里插入图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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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收入,申报,开票,成本费用,核定,纳税,空缺,500
来源: https://blog.csdn.net/Taxyuan/article/details/111032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