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业务梳理
作者: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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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1. 基础类业务
(一)经纪业务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三)沪港通业务
(四)代销其他机构金融产品
2. 融资融券业务
(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
(二)转融通业务
(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
(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五)融资融券类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
3. 投资银行业务
(一)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二)专业财务顾问业务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
(四)其他财务顾问业务
4. 投资管理业务
(一)固定收益产品自营投资
(二)量化对冲投资
5. 资产管理业务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6. 券商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业务
(一)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业务
(二)买入返售票据业务
(三)委托贷款业务
(四)保理业务
(五)存量信贷资产
(六)同业存款转一般存款
(七)福费廷业务
7. 券商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业务
(一)阳光私募
(二)结构型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三)TOT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四)伞形证券投资信托
8. 多金融机构联动业务
(一)直接投资型
(二)产品代销型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股质纾困业务
业务简述
1. 基础类业务
(一)经纪业务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三)沪港通业务
(四)代销其他机构金融产品
2. 融资融券业务
(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
(二)转融通业务
1、含义
券商机构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交给券商机构,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通是为券商机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资金和证券不足时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的一种安排。所谓“转”,指券商机构借到资金和证券后再“转”借给客户。从其他金融机构角度看,向券商机构提供资金和证券供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便称为转融通业务
(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
1、定义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券商机构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券商机构购回标的证券的交易行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如果待购回期间,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水平,券商机构会要求客户按照规定提前购回或进行关联补充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质是以交易形式实现融资功能,属于股权融资的一种形式。目前交易所规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1、定义
股票质押式回购证券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五)融资融券类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
1、定义
融资融券类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主要是指公司与受让方签订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通过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向受让方转让因开展融资融券、约定购回以及股票质押回购等业务所形成的存量融资融券类债权金融资产收益权,并在到期时对该资产收益权进行回购的一种业务模式。该业务实质上是将公司持有的优质融资融券类金融资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打包做成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向投资人进行发售而获取所需资金的一种融资类业务。
3. 投资银行业务
(一)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二)专业财务顾问业务
1、定义
投资银行所从事的专业财务顾问业务主要指为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融资提供专业的判断、意见,涉及行政审批或核准事项的,向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文件等。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财务顾问;上市公司融资方案设计业务;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设计;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上市前的企业改制、重组提供顾问和咨询服务。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
1、定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相关业务是指券商机构作为主办券商将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推荐到新三板挂牌进行股份公开转让及其他相关的业务,主要包括:作为主办券商从事推荐业务;为挂牌公司提供融资中介和并购重组等财务顾问业务。
(四)其他财务顾问业务
1、定义
其他财务顾问业务主要指为企业提供除上述列明财务顾问以外的咨询服务类业务,主要包括企业通过创新的结构性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中介及顾问服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方面的梳理和咨询服务。此类业务主要功能技能作为资本中介帮助企业通过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实现融资;也能帮助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管理体系
4. 投资管理业务
(一)固定收益产品自营投资
1、定义
固定收益产品自营投资是指利用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获取投资收益的业务,业务所投资的品种主要可分为类现金产品,债券类产品以及利率或债券衍生品,开展业务的主要交易场所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
(二)量化对冲投资
5. 资产管理业务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定义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向公司出具投资指令,并在投资指令中明确具体的投资标的和投资金额,公司按照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投资指令约定被动管理客户资产的业务。
(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随着金融业向纵深发展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混业创新的产物,其主要特点是积聚散户的资金汇成一大笔资金投向指定的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基金等。
6. 券商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业务
(一)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业务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或自有资金委托券商机构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由券商机构进行交易所场内股票质押回购融资;股票质押回购融资亦可设计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商业银行出资投资或由商业银行各分行代销。项目可由商业银行各分行及券商机构推荐
(二)买入返售票据业务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或自有资金委托券商机构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或商票,以到期承兑票款实现投资收益。这一业务可以将票据资产从表内转移到表外,扩大信贷规模。券商只是资管计划的壳,银行负责验票和托收,已被127号文叫停
(三)委托贷款业务
(四)保理业务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或自有资金委托券商机构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应收账款等具有稳定现金回报收益特征的资产。借以调整信贷规模,提高资金收益率
(五)存量信贷资产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或自有资金委托券商机构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存量信贷资产。业务原先主要是用于表内转表外或调整信贷规模
(六)同业存款转一般存款
商业银行自有资金委托券商机构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用协议存款形式存入其指定银行。借以增加商业银行资金需求行的存款,提升其贷款能力
(七)福费廷业务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或自有资金委托券商机构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信用证等福费廷资产。该业务原用于帮助银行实现票据资产表内转表外,调整信贷规模
7. 券商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业务
(一)阳光私募
开放式证券信托(阳光私募)
(二)结构型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三)TOT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在被动管理型TOT中,信托公司不主动决策,而是由券商决策。但在主动管理型TOT中,信托公司自主培训投研团队进行决策,借助银行渠道并借助券商资金进行投资
(四)伞形证券投资信托
伞形证券投资信托可以解决账户未开放的问题,结构型子信托单元相当于券商融资业务的变种,可以解决部分小私募操作的问题,但该操作无法解决各子信托单元相互影响;总账户的投资限制会影响到子账户的投资限制,解决各自信托单元净值公布的问题
8. 多金融机构联动业务
(一)直接投资型
银行理财资金/自有资金直接投资券商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券商机构集合计划通过集合信托计划或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融资方。该业务模式能够通过SPV的设计,实现风险的有效隔离,提高银行理财资金的收益,同时实现各类金融机构的创收
(二)产品代销型
券商机构设计主动型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合信托计划或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商业银行授信资产,包括存量信贷资产、授信企业(包含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商业银行各分行负责代销获取代销费收入,或者通过商业银行网上系统销售。这一模式可以将理财收入转为代销收入,实现转科目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
券商机构作为管理人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具有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如应收账款、收费权、信贷资产、BT协议回购款等等;商业银行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认购该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可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在交易所挂牌转让,属于标准化产品
(四)股质纾困业务
券商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资管产品,通过信托机构信托计划募集资金(银行端理财资金可以通过信托计划流入),并受让融资人持有上市公司的限售流通股或流通股收益权,由融资人到期以指定溢价率回购。当融资人无法足额偿付变成不良资产时,同时需要不良资产经营机构开展股质纾困业务进行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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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融资,管理,资产,券商,业务,梳理,资金 来源: https://blog.csdn.net/wj1298250240/article/details/110792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