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可享受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好处?
作者:互联网
公司运营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盈利收益,往往公司账面上很漂亮,但是实际到手的钱并没有多少,比如一家公司年利润1000万,为什么最后年底分红到手的钱仅剩600万?
首先,公司每年利润1000万,代表的是利润总额,也就是税前利润,只缴纳了增值税,还没有按照法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个公司有了利润,若是不考虑弥补以前亏损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情况下,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25%=250万元
其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税后净利是需要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的,那么即便是不考虑盈余公积的提前,若是把全部税后净利全部按照股东会决议来向自然人股东分红:
个人所得税=(1000-250)*20%=150万元
股东到手的分红所得=1000-250-150=600万元
在纳税后实际到手的利润缩水大半,这自然是公司运营者不愿意见到的,缴纳3%、6%、9%、13%后还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最后公转私分红时还需要缴纳20%的分红分税!
所以在之前税务监管不完善的时候,有部分企业通过各种违规渠道获取成本票、虚开、白条入账、虚列工资、长期0申报等逃税漏税获取更大的收益。随着现在税务系统的完善,金税三期的上线,大数据监管,一旦出现虚开等违规操作,都会被税务稽查处罚。
公司想要解决因缺少成本票导致企业所得税分红税压力大的问题,就可以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来解决。
1、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4、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后,按照营业额的10%进行核定,不看进项多少,然后再依照五级累进制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公转私时不需要缴纳20%的股东分红分税,
利润高成本少的公司,可以在有总部经济招商的地区注册经营范围相匹配的个人独资企业为原公司的下游服务商,以某某服务中心、某某工作室命名,不需要在当地实体办公,享受当地核定征收政策,分包原来公司的服务业务,比如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推广服务、设计服务等等。
比如某软件研发有限公司,年利润500万,大部分的成本是员工的工资,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属于高利润低成本的行业,那么这500万利润需要缴纳25%企业所得税以及20%分红,合理200多万。
现在通过总部园区招商在河南税收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河南某某企业管理中心),承接原软件公司的一些技术服务、市场推广服务,享受核定纳税,那么承接500万的业务需要缴纳的税金是:
增值税:500/1.033%=14.56万
附加税:14.566%=0.87万
个人经营所得税:500/1.03*10%*30%-4.05=10.51万
个人独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及股东分红
合计:10.51+0.87+14.56=25.94万
完税后有完税凭证,可直接转入法人私人账户自由支配。(可开3个点专票抵扣)
200万和25万相比,当然是后者更加合适,除了公司以外,高收入的个人、高管可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工作室,把劳务报酬、工资薪金转变为个人经营所得,减少税收压力。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改变纳税模式,业务真实、三流一致,合理合法的享受政策,减少公司及个人的税收压力,没必冒着稽查风险买票、虚开。
为明年公司成本考虑,想要通过核定征收减少税收压力的朋友可以和我交流讨论,咱是直接对接全国总部经济招商园区,河南、上海、重庆、云南等,税收奖励扶持、核定征收、灵活用工、自然人代征等政策享受。公众号《核定征收政策》。
标签:个人独资,所得税,缴纳,核定,征收,企业,1000 来源: https://blog.csdn.net/mopajs/article/details/110382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