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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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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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单元 法律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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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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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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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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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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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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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
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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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2
法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
道德 宗教规范 风俗习惯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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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3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相互交叉包容
法律是社会制度 道德是意识形态
法律规范强调权利和义务 道德强调义务
法律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道德由舆论、新年教育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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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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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的基本规定
宪法
种类
全国人大
指定机关
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
效力层级
法律
种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指定机关
仅次于宪法
效力层级
法规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效力层级
国务院
指定机关
行政法规
种类
法规
地方性法规
种类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指定机关
不得与①、②和③相抵触,仅在本辖区内适用
效力层级
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种类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人民政府
指定机关
依据②、③和本级及上级④制定
效力层级
规章
部门规章
种类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指定机关
——
效力层级
司法解释
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指定机关
——
效力层级
国际条约和协定
种类
——
指定机关
——
效力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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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
判例
各类单位的内部规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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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层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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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规定
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
制定权
1. 全国人大
2.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
部分补充和修改,
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修改权
一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制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改权
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法最高检解释具体应用问题
如有原则性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严格限制行政权(地方政府+部门规章)侵害公民权
无依据
不得减损公民权利
不得增加公民义务
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
不得减少本部门职责
地方立法权
设区的市、自治州 的 人代会及其常委会
有权对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的事项
制定
地方性法规-
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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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
相关概念
规范性法律文件
是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形式
是法律规范的载体关键区别
国家的个别命令
仅针对特定的主体或场合
不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普遍适用性关键区别
法律条文
联系
关键区别
是锋龙股份的文字表现形式
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的基本构成要素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区别
关键区别
法律条文还可能包含其他法要素(法律原则)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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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法律规范的种类
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方式
分类标准
授权性规范
类别
可以 有权 享有x权利
基本含义
.
分类标准
义务性规范
类别
命令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应(当) (必)须 有x义务
基本含义
不得 禁止
基本含义
是否允许多少人进行自主调整,
及按照自己的意愿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标准分类标准
强制性规范
类别
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
基本含义
任意性规范
类别
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
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基本含义
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成都
分类标准
确定性规范
类别
内容已经完备明确
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基本含义
非确定性规范
类别
委任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基本含义
规定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如"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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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单元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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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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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本国公民
居住在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法人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
特定的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国家
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
对外经贸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国库券 国家所有权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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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资格)
权利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行为能力
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
无民事权利能力就谈不上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
分类标准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分类标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的未成年人
分类标准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分类标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
分类标准
>=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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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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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自然物
人的劳动创造物
货币 各种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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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合同的客体是行为
作为
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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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利益
姓名 名称 肖像 名誉 人身 人格 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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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成果
科学著作 文学艺术作品 专利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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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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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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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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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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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以权力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行为
与表意无关:事实行为
(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
人的出生或死亡 自然灾害 意外事件 时间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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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效力,层级,CPA,民事权利,规范,法律,基本原理,义务,经济法 来源: https://www.cnblogs.com/bitzhuwei/p/123330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