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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包:我也需要版权保护

作者:互联网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交APP已经占据了人们的大部分生活。现在的沟通、交涉、工作等等都不再是单纯的电话或者短信,而大部分都使用社交平台。当文字满足不了人们感情表达的需求时,表情包开始发挥出自己重要的角色定位。表情包是互联网环境下产生的图像性语言,经历了ASCII符号、颜文字、emoji表情、动态图片等形式和内容的更新与发展,表情包包括原创的动漫形象、截取的静态或者动态的影视图片等等,内容多种多样。它们中有的是商家出于利益驱动而专门制作的,商家制作的使用时往往都需要进行付费才能使用。而更多的是网友们自主创作的免费使用的表情包。成为了一种富有特色的网络流行文化。

表情包的制作与传播具有平民化与自主化色彩,其准入门槛较低,因而易创作、易复制、易改编,同时依托新媒体技术与平台,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得侵权问题隐蔽而频繁。在2016年12月7日,因某公司在微博中使用了“葛优躺”等葛优肖像图片。演员葛优将该公司诉至法院。2018年8月7日,葛优躺侵权案二审,判该公司在其微博账号针对未经许可使用葛优剧照及照片的行为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置顶72小时,30日内不得删除,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支付其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以上共计75000元。

表情包:我也需要版权保护

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征,其中又以独创性作为判断的关键。根据表情包的独创性程度的大小可以使其享有相对应的版权保护。

1.基于原创动漫形象的表情包
这一类型的表情包,一般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并不存在与现有作品之间的交叉与冲突,因而往往具有较高的独创性,进而符合“作品”的基本构成要件,完全符合版权保护的范畴。

2.截取工具截取的静态或动态影视图片
截取工具截取的静态或动态影视图片主要是指把电视剧电影、综艺、采访等视频中的画面直接截取下来或者直接使用照片,并将画面中人物的表情或台词作为聊天表情,直接置于相关语境之中来表达情感而形成的系列表情包。这种表情包往往以某一公众人物为目标,将与其有关的一系列截图图片汇总在一起。

3.基于已有素材的再加工创作作品
基于已有素材的再加工创作作品是指那些在原有照片或者动漫形象的基础之上添加图案、文字或将二者进行结合,从而使原有的照片、动漫形象展现出新的情感表达,富有新的意义的表情包。

标签:需要,版权保护,截取,葛优,动漫,独创性,图片,表情
来源: https://blog.51cto.com/14445790/2426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