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通过合同约定将清单漏项风险转嫁承包人的约定有效
作者:互联网
(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 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主张与本院认为:
25、涵洞漏项。鉴定意见:这属于在招标前应该解决的问题,如果对清单工程量有疑问应该要求招标人答疑,当时招标过程中是否招标答疑,送鉴定资料中没有找到,如果各投标单位都没有提出此问题,应该视为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已考虑这部分费用在其他已列清单项目单价中。根据施工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第2.4条之规定,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之中。一审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该问题在招标过程中进行过招标答疑,视为投标单位响应了招标文件,应该视为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已考虑这部分费用在其他已列清单项目单价中。根据施工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第2.4条之规定,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故鉴定机构不另行计费符合合同约定,一审予以采信。 川越公司上诉认为,1、长江设计公司提供的本合同段三条道路的清单不一致,宝红路涵洞工程单价,未计算涵洞干处挖土挖石方及洞口建筑等工作范围,而宝红路涵洞综合单价分析表中也未包含干处挖土方、挖石方及涵洞洞口建筑项目,是由于长江设计公司提供的虎七路I段、虎陈路涵洞清单给宝红路涵洞组价造成误导(宝红路和虎七路I段涵洞洞身单价一致),而宝红路设计图纸中已标明涵洞挖方及洞口建筑工程量,明显属清单漏项,致使川越公司在涵洞施工中连基本成本费用都无法满足。川越公司在施工中已向水利水电八局和长江设计公司反映,长江设计公司称“情况属实,本标段波形护栏存在类似现象,待工程完工后一并处理”。2、川越公司已实施完毕,此项亏损较大,所以长江设计公司和水利水电八局应兑现承诺,理应按川越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 本院认为,鉴定意见根据施工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第2.4条规定,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之中,认定该项不另行计费,一审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川越公司未提供长江设计公司、水利水电八局承诺对该项另行计量的证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标签:工程量,涵洞,约定,承包人,招标,漏项,清单,单价,川越 来源: https://www.cnblogs.com/3118460692wwx/p/164634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