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1.虽存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但另有文件可证明验收时质量未获监理认可的,不能视为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合格;2.在“监理单位意见”处为空白情况下,监理代表签字并不代表其同意,不能代表监理单位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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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2719号 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
一、关于宜投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合同》解除及应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宜投集团、元丰公司相关函件可知,亿金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部分施工不合格、整改不到位等违约情况,原审法院根据宜投集团、元丰公司相关函件认定宜投公司不存在导致《施工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有事实依据。亿金公司主张上述函件均未收到,但作为工程发包方的宜投公司和监理方的元丰公司,各自向亿金公司发送的函件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亿金公司确实存在施工内容不完全,未及时、规范报送竣工资料等情况,在亿金公司未能举示证据证明监理人和发包人存在串通等不正常履职行为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上述资料真实性并采用,并无不当。亿金公司另主张(2018)最高法民再276号已经查明《整改复查报审表》中载明了案涉工程已经整改情况,且《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证明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合格。本院认为,二审法院已经查明《整改复查报审表》虽载有“已整改”意见,但亦载明“整改不彻底”,亿金公司的整改行为未获监理公司认可;虽然亿金公司提交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真实性得到监理单位的确认,但监理单位于2014年6月12日发出《对“关于请求竣工验收、支付计量工程进度款及误工补偿的申请报告”的回复》,表明了因亿金公司未提交质保质控资料、竣工图等原因导致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因此,二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亿金公司未按监理要求进行整改造成案涉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导致宜投公司无法将案涉工程提交审计,宜投公司不存在导致《施工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不向其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
亿金公司主张宜投公司在监理元丰公司收到《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四-六)月付款报审单》后,未在28天以内向亿金公司发出口头或者书面通知指出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的任何条件和缺陷,应被视为已经过监理的审核和批准,工程未竣工验收的责任应由宜投公司承担。本院认为,亿金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虽然有总监理工程师李学锋的签字,《(四-六)月付款报审单》上有项目监理机构盖章和李学锋的签字,但其并未签署相关意见。因此,对于《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而言,在“监理单位意见”处为空白情况下,李学锋签字并不代表其同意,不能代表监理单位对该验收报告的认可;对于《(四-六)月付款报审单》,除签字问题外,因报审单其后所附的工程计量支付审核表中没有监理审核意见、业主审核意见,不能作为监理、业主同意其工程量的证据。此外,亿金公司主张监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回复,但亿金公司举示《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上显然有“监理单位意见”,且日期均距离其提交相关资料不足一周,即代表监理单位已经对其进行了回复。亿金公司关于监理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8.3条及时对《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四-六)月付款报审单》进行回复,即代表监理认可的相关主张,不符合双方约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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