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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材料费用约定所包含的范围,在当事人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定额或地方政府文件规定解释

作者:互联网

(2021)最高法民申1645号   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土方  定额  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

申请人主张:

二、原审法院对争议工程款认定错误。1.人工费调整。2013年8月1日以前施工的内容按2011年277号文件,土建、安装55元/工日,装饰65元/工日即合同价款不变,2013年8月1日以后到2013年12月9日执行陕建发[2013]181号文件,土建、安装72.5元/工日,装饰86.1元/工日,2013年12月9日以后施工人工费不做调差。2013年12月9日以后施工人工费调差是因天宇公司工期延误导致,故在延期期间的人工费不应给予调整。即2013年12月9日以后施工人工费不应调整。只增加造价2,418,321.23元。2.采保费。首先,施工过程中材料均是天宇公司采购的,自行采购的材料,应由天宇公司自行保管。其次,在认价单和认质认价通知中明确写了每种材料的认价含所有费用,是最终价即到场价,不再另行计算采保费。鉴定过程中,因定额办对本工程不了解,资料没有全部看,只采纳了认质认价通知,定额办的答复不能作为此项费用的计算依据。3.关于安全文明工地费计算的问题。本工程合同签订计算规则采用《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1年陕西省安装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及配套的相关费用定额及文件说明,本工程天宇公司未创建文明工地,此项费用不予计算,按不含税造价的2.6%扣除。天宇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垃圾乱堆乱放严重,经常督促,在安全方面也不重视,监理例会纪要、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天宇公司的专题会议纪要等资料为证。若无论是否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均计取则该约定没有实质意义,原审法院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答辩:

二、关于争议工程款。1.人工费调整。关于人工费调整问题,双方合同第2页4-2-2中遇政府最新调价,按政府最新调价文件精神执行。因本案不存在工期延误,按照陕建发[2013]181号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调整人工费。2.材料采保费。《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第8页明确规定材料价中包含2.2%的采购、保管费。志华公司认价单中未包含此部分价格,按照定额规定应该计取2.2%的材料采保费。对此,陕西省定额办亦作出明确答复,确定本项目认价单未包含采保费,应另行计算采保费。天宇公司、志华公司均在陕西宏业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整理的咨询结果上签字确认。3.安全文明施工费。国家和城乡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第四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据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属于建筑施工成本的一部分。根据陕西省建设厅陕建发(2007)232号《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为2.6%。第二条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调整后按规费的计价程序计列。故二审法院按照2.6%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予以调整符合法律规定。三、关于已付款数额错误。1.工程保险费包括建筑工程保险费和安装工程保险费,保险范围是整个建筑工程,是业主方用于工程的不可预见费用,在工程承包范围之外,应由业主方承担,原审认定并无不当。2.关于商铺抵偿问题,东大街商铺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未发生产权转移,抵账协议未生效,原审认定并无不当。

最高法认为:

 

二、关于本案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1.人工费应否调整。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2-2条约定:“施工中如遇政府最新调价,按政府最新调价文件精神执行”,根据该约定,天宇公司2018年8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应执行陕建发[2013]181号文件对人工费进行调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志华公司认为合同约定工期为2011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9日,仅应调整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9日期间完成的工程量,2013年12月9日以后工程量属于工期延误期间完成的,人工费不应给予调差。根据前述对工期延误问题的分析,案涉工程工期延误不是天宇公司的原因造成,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调差。原审未支持志华公司的该请求并无不当。2.采保费应否支持。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执行《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该定额中规定材料价中包含采购、保管费。对案涉工程施工材料是否包含采保费问题,在双方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原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陕西宏业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向陕西省定额办进行咨询,陕西省定额办答复认质认价通知未包含采保费,原审法院采纳陕西省定额办的答复意见认定采保费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志华公司认为施工过程中材料均是天宇公司自行购买,应由天宇公司自行保管,对此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亦未进行约定。本案中志华公司作为支付工程款义务方,在对采保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前述规定支付采保费。3.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否计入工程总造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费用。志华公司与天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安全文明工地费按2.6%计算,志华公司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第2.7工程标准(四)文明施工和环保目标:创西安市“文明工地”。第16.2.1文明施工标准:保证达到“西安市安全文明工地”要求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属于新证据,志华公司一、二审均未提交,志华公司亦不是因出现新证据申请再审;其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仅仅是提出文明施工标准,未明示未达到要求如何承担责任。故原审判决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予以调整并无不当之处。

 

三、关于已付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1.工程保险费94534元应否计入已付工程款。志华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中将保险费计入工程造价中,但志华公司举示的是《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及装饰工程费用定额》,与合同约定不符。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2.以房抵款问题。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2019年6月12日双方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书》约定需将房屋过户合同才生效。因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故原审未将东大街26号商铺抵偿工程款6928200元,处理适当。

 

标签:安全,约定,施工,定额,下应,文明,人工费,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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