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怎么负担
作者: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而起诉债务人的配偶时,人民法院能否驳回其诉讼请求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时,必然将债务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形予以处理:其一,债权人仅以婚前个人债务为理由主张由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如债权人无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相应的诉讼请求。其二,如果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且能够提供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二、如果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是否应当以其接受婚前财产的范围为标准
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这更符合公平负担的原则。
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必须以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条件,债权人对此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之间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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