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合同约定的单价包干范围不包括措施费、利润、税金,也无法据实结算的,可按照投标时措施费、规费、税金占据投标报价的比例结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作者:互联网
(2019)最高法民终1357号 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景升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红云红河公司支付工程款29588038.09元或者发回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红云红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为固定单价合同,而非单价包干合同。一审判决将投标单价等同于包干单价,以此计算无争议部分工程的价款错误,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计算措施费、规费、税金等。(二)1.《关于石方工程施工的工作联系函》《关于石方工程施工的会议纪要》不真实。景升公司未向红河公司发出过《关于石方工程施工的工作联系函》,联系函上所盖项目部印章不是景升公司使用的印章,该印章从未在其他任何资料上出现;《关于石方工程施工的会议纪要》和《签到表》上的签字人员和印章均不属于景升公司,也无公司授权。2.即使按照《关于石方工程施工的工作联系函》《关于石方工程施工的会议纪要》执行,10.43元/m³的价格只是场内土方挖运单价,不包含石方综合破除工程,故不能按照10.43元/m³计算,还应当计算场地内装卸费用、运输费用等,故应以54.1元/m³作为石方施工的固定单价。
二审法院认为:
(一)工程量无争议部分是否还应计算措施费、规费、税金
首先,从红河公司制作的《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卷烟厂打叶复烤易地技术改造及新建烟叶仓库项目场地平整工程(一期)施工招标控制价》中载明的内容看,工程单价不包含措施费、规费和税金,因此一审法院以单价乘以工程量的计算方式未含上述费用,故以此判决红河公司应给付工程款金额有误,应予纠正。但因景升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相关费用,景升公司又未举出证据证明措施费、规费的具体金额,故本院参考措施费、规费、税金所占工程投标总造价的比例,结合景升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酌定红河公司应给付的措施费、规费、税金为3000000元。故红河公司应给付景升公司的工程款为11954474.26元。
措施费中途退场小结:①约定了单价包干(包括措施费)的,按已完工工程量折算。②据实结算。③无法据实结算的,参考措施费、规费、税金所占工程投标总造价的比例,结合施工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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