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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作品”是否可以拥有著作权保护?

作者:互联网

 

4月9日,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办,《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社协办,由专家学者积极参与的“创新与冲突——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与司法应对”研讨会在京举行。本次研讨会,关于人工智能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及司法应对这一难点,再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人工智能的兴起与繁荣令这一领域为人们所着迷,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际政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2018年至今,作为科技界和互联网行业最热门的话题,过去几年,在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层面的政策推动下,人工智能迎来了黄金发展期,国内更是诞生了诸如旷视科技、商汤科技、极链科技Video++、依图科技等优秀人工智能初创企业。但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使很多非人类创造的著作权中,也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何为人工智能的著作权?

当前,人工智能创造了大量的作品,以微软小冰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程序已经创造了大量的文学、音乐、美术等作品。虽然人工智能对某些类别作品的创作过程和创作效率会产生影响,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改变人类创作行为的本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实质是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这种作品是不能够取得著作权的保护。

但由人类提供相关数据,再由非人类的人工智能经过数据分析、相关算法完成的作品内容,是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但它享有的也并不是真正的著作权,而是邻接权。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在文化领域,除了作者的创作劳动成果应受到保护外,还有一种劳动成果也应受到保护。这种劳动同作者创作作品的劳动性质不同,但是同作品的传播密切相关。因此给予这种劳动成果的保护也同著作权保护相关。

人工智能著作权发展现状

2016年3月,日本“人工智能”AI所创作的小说,入围了“星新一奖”的比赛。同年5月,欧盟委员会的法律事务委员会要求欧盟委员会把当前最先进的自动化机器的“工人”身份定为“电子人”,并依法赋予这群机器人享有劳动权、著作权等一些“特定的义务和权利”。2017年10月,沙特阿拉伯授予了一名“女”机器人Sophia的公民身份。“她”还参加了在沙特阿拉伯的首都利雅得所举办的“未来投资”计划大会,与人类进行沟通和交流。近年来,百度、美联社、腾讯等一些互联网公司更是纷纷启用“人工智能”进行新闻播报与创作。

人工智能拥有著作权难点

首先,作品必须是人的智力活动成果,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必须是自然人,而不是其他的机器或者动物。《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以及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实践表明,“作者”就是自然人。西班牙、俄罗斯、拉脱维亚、瑞士、巴拿马、希腊、捷克等国家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系作者;法国《知识产权法》(1995年修订)规定“用心灵创作作品之人方系作者”;《伯尔尼公约》的相关条款表明其只承认“作者”是自然人。相关专家还指出,尽管英国和美国在版权法条款上承认法人作者,但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法学家几乎无一例外认为,作者只应当是能通过大脑从事创作的自然人。尽管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视为作者,这里的“视为”实际上主要解决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由此可见,著作权法的本质是“保护与鼓励用头脑从事创作之人”。

其次,强调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表明作者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必须投入或者付出具有自身特征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那些没有为作品独创性付出劳动的工作,包括购买计算机、进行程序设计、收集材料等工作,都不是创作的工作。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强调作品不是复制于其他作品,是源于作者的。美国版权法上所使用的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而不是从其他作品中复制而来,以及至少具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德国著作权法对独创性更强调“创造性”内涵,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至少应具有“小硬币”的独创性高度,那些人人皆可为之的东西不具有独创性。考虑到作品独创性的特殊内涵,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因为这些工作没有使相关人员在作品中体现具有自身特征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

小结:

人工智能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种类繁杂,涉及的问题也纷繁复杂,就像是最近沸沸扬扬的视觉中国版权问题,如果图片是人工智能拍的呢?这个判断的界限很难确定。针对这一类的作品,或许会在未来被赋予一定的权利和保护,但未来,司法是否会给人工智能及其产物赋予著作权,一切都还未知。

标签:人工智能,著作权法,著作权,创作,作者,作品
来源: https://blog.51cto.com/u_8045998/2904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