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作者:互联网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时间:1991年6月通过,10月1日正式实施。
- 实施方案:计算机软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在具体实施时,首先适用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条文规定,若是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适用条文的情况下,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执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对象
- 保护对象(客体):计算机软件,具体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
- 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的,并且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例如光盘、硬盘和软盘等。
- 注意事项: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知识针对计算机软件和文档,并不包括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和数学概念等,并且著作权人还需要在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著作权人确定
合作开发
-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共享著作权。
- 若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开发者对各自开发
标签:计算机软件,条例,著作权,保护,开发者,软件 来源: https://blog.csdn.net/luoxuexi2020/article/details/117753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