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设计师考试 | 第十一章 标准化和软件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作者: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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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也称为智慧财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力。
(一)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
-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 科学发现
- 工业品外观设计
- 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 制止不正当竞争
- 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的分类:
- 工业产权
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内容。商业秘密、微生物技术和遗传基因技术等也属于保护对象。 - 著作权
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著作;讲课、演讲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以及与使用电影摄影艺术类似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使用与摄影艺术类似的方法表现的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等。
计算机软件和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同时,还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权,成为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
1. 知识产权的特点
- 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指的是智力创作性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 双重性
某些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例如著作权,其财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所有人享有的独占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所有人可以通过独自实施获得收益,也可以通过有偿许可他人实施获得收益,还可以像有形财产那样进行买卖或抵押;其人身权属性主要是指署名权等。 - 确认性
无形的智力创作性成果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可见,因此,智力创作性成果的财产权需要依法审查确认,以得到法律保护。 - 独占性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地域性
各国主管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 - 时间性
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满,权力将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
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
年,我国公民的作品发表权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
年,我国商标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
年内有效,但可以无限地延长权力期限,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
年。
2. 中国知识产权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 主体 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主体资格,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 客体 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范围(受保护的对象)。
2. 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依法受到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须符合的条件:
- 独立创作
如果使用了他人软件作品的逻辑步骤的组合方式,则对他人软件的构成侵权。 - 可被感知
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例如固定在存储器、磁盘和磁带等设备上,也可以是其他的有形物,如纸张等。 - 逻辑合理
必须具备合理的逻辑思想,并以正确的逻辑步骤表现出来,才能达到软件的设计功能。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
-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人身权
- 发表权
- 开发者身份权(也称为署名权)
-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
- 使用权
- 复制权
- 修改权
- 发行权
- 翻译权
- 注释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出租权
- 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 转让权
- 软件合法持有人的权利
- 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能存储信息的装置内
- 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复制
- 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
- 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
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使
- 软件经济权利的许可使用
- 独占许可使用
- 独家许可使用
- 普通许可使用
- 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
- 软件经济权利的转让使用
软件著作权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转让方式包括出买、赠与、抵押、赔偿等,可以定期转让或永久转让。
5.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保护期为50
年。保护期满,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其他权利终止。
6.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基本原则: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以软件开发的事实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谁完成了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工作,软件的著作权就归谁享有。
(1)职务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职务软件作品是指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为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
当公民作为某单位的雇员时,如果开发的软件属于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该软件著作权应当归单位享有;若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其著作权就不属于单位享有。
如果该雇员主要使用了单位的设备,不能属于该雇员个人享有。
(2)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开发软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协议,共同参加某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并分享软件著作权的形式。
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是,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
委托开发软件作品的著作权关系的建立,一般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订立合同而成立。
(4)接受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5)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主体变更后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 公民继承的软件权利归属
- 单位变更后软件权利归属
- 权利转让后软件著作权归属
- 司法判决、裁定引起的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
- 保护期限届满权利丧失
7.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鉴别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作品
- 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登记
- 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或登记
- 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作品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出租其软件的复制品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 不构成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合理使用行为
- 获得使用权或使用许可权后,可以对软件进行复制而无须通知著作权人,不构成侵权
- 对于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也享有复制与修改权
- 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己使用的需要将软件装入计算机,为了存档也可以制作复制品,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环境或改进其功能时也可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复制品和修改后的文本不能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
- 计算机著作权软件侵权的识别
计算机软件明显区别与其他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它具有以下特点:- 技术性
- 依赖性
- 多样性
- 运行性
8.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 将他人软件当作自己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或登记的
- 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涂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 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 行政责任
- 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
- 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软件的
- 故意避开或破化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 故意删除或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 许可他人行使或转让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 刑事责任
-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
- 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
(三)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权
1. 商业密码
商业秘密: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权: 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人一样,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力,即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与使用;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不受他人干涉;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至转让所有权,从而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有权处理自己的商业秘密,包括放弃占有、无偿公开、赠与或转让等。
2. 计算机软件与商业秘密
- 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侵权
-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
-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
- 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
- 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
- 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责任
- 侵权者的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依法处以1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侵权者的民事责任
- 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侵权者的行政责任
(四)专利权概述
1. 专利权的保护对象与特征
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我国专利法主要保护的对象。
在未经审批以前,任何一项发明创造都不得成为专利。
下列各项属于专利不适用对象:
-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 科学发现,即人们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对客观世界已经存在的但未揭示出来的规律、性质和现象等的认知
-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即人们进行推理、分析、判断、运算、处理、记忆等思维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即以活的人或动物为实施对象,并以防病治病为目的,是医护人员的经验体现,而且因被诊断和治疗的对象不同而有区别,不能在工业上应用,不具有实用性
- 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动物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资,即用核裂变或核聚变方法获得的单质或化合物
2.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 新颖性
- 创造性
- 实用性
3. 专利的申请
- 专利申请权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力。 - 专利申请人
是指某项发明创造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专利申请的原则
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 专利申请文件
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力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图片或照片。 - 专利申请日
是专利局或专利局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 专利申请的审批
专利局收到发明申请专利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
个月,即行公布。 - 申请权的丧失与恢复
若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或专利局所指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相应的手续或没有提交有关文件,其申请就被视为撤回或丧失提出某项请求的权力。自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或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恢复其权力。
4. 专利权行使
- 专利权的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资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 专利权人的权利
- 独占实施权
- 转让权
- 实施许可权
- 放弃权
- 标记权
- 专利权人的基本义务
- 缴纳专利年费(也称为专利维持费)
- 实际实施已获专利的发明创造
5. 专利权的限制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
年。
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送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称为专利权终止。
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如下:
- 保护期限届满
- 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声明放弃专利权
- 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交年费(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6. 专利侵权行为
- 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 用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用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五)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1.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法律有:
- 《著作权法》
- 《专利法》
- 《商标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合同法》
企业软件保护成果知识产权的一般途径如下:
- 明确软件知识产权归属
- 及时对软件技术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 依靠专利保护新技术和新产品
- 软件产品进入市场之前的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保护
- 软件产品进入市场之前进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2. 建立经济的约束机制,规范调整各种关系
软件企业应建立以下各项合同规范:
- 劳动关系合同
明确企业开发过程中产生的软件技术成果归属关系,以防企业技术人员流动时造成的技术流失和技术泄密等问题。 - 软件开发合同
约定软件开发各方面尚未开发的软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软件技术成果开发完成后的权利归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等。 - 软件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
建立“许可证”制度,用软件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的方式来明确规定软件使用权的许可方式、条件等,避免产生纠纷。
标签: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著作权,基础知识,专利权,知识产权,软件 来源: https://blog.csdn.net/Levi_moon/article/details/117708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