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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企业信用评级,只能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来评?

作者:互联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下发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第三方信用报告具备权威性评价作用。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要求:“加强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将第三方信用报告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信用报告重要依据。”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企业信用报告必须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来出具,究竟什么是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是专业从事信用调查、信用评级、诚信评价、信用保险、保理、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商帐管理以及其他信用服务业务的机构。为什么企业信用评级必须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来评?一、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不符合政策法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重要任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因此,政府参与企业市场化的经济活动,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指导方向。浙江省政府令〔2005〕第194号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二、商业银行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只能内部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布。商业银行为了保证其资产的安全性、营利性和流动性,在贷款发放时都要进行贷前审查和信用等级评估,这种审查和评估一般称之为“内部评级”。内部评级是利益关联方的评判,银行对贷款人这种缺少第三方的评判不可能客观。按照《贷款通则》规定,银行内部评级只能“内部掌握”,因此它的评定结果既不必告知被评企业,也不能对外向社会公布。三、商会协会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不符合国家规定。商协会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商协会不具备信用评级独立、专业、见证的功能。根据全国整规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整规办发【2005】29号)规定:商会协会对会员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要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首先,商会协会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只能限于会员企业;其次,必须实行自愿的原则;再次,对会员企业评信用评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认定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进行企业信贷信用评级。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是对全国性企业债券和银行间债券信用评级以及企业信贷信用评级。此外还有证监会认定证券市场资信评级,这类信用评级主要应用于金融市场领域,不适用于通常意义下的市场商务活动,而招标投标行为,本质上属于市场经济中的商务活动。参与这类信用评级的企业,就全国企业整体数量而言,可谓少之又少,根本无法满足商务领域对信用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五、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足够客观、公正、科学。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发挥专业化优势,采用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的信用评级服务程序,对企业的基本素质、经营水平、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履约状况、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以国际通用符号标明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其作用是为社会各界提供科学、公正、及时的信息和商务合作决策参考,有助于在商务活动中防范合作风险,同时也是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申请资质、政策扶持、签订购销合同中有效的信用“身份证”。如何认定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呢?一、该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明了可从事企业信用征集、评定和市场调查评价活动;二、该机构有规范、完整的企业信用调查评价标准体系;三、除了向企业出具信用等级证书外,还应有《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四、评价的结果要有对外公示和可查询的发布平台,便于使用者查询验证,并接受社会公众对被评价企业的监督和投诉。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以第三方身份出现有利于促进商事合作两方或债权与债务方建立互信关系,展开合作,这样就能够实现共赢的格局。第三方信用评级的机构能够集中优秀的人才,人力资源最为丰富,这样评级工作可以更专业、更准确,同时,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为提高市场的竞争力,不仅要尽力降低评级成本,还必须努力提高信用评级效率。\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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