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博客停了 合肥一博主索赔50万元
作者:互联网
搜狐博客停了 合肥一博主索赔50万元
安徽网发布时间: 04-2807:38安徽网官方帐号
安徽商报讯 博客作为一种网络媒体社交工具,曾在21世纪前十年风靡一时。合肥一女子高某某于2006年在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狐公司)注册了博客账户,并将自己的作品持续不断地发表在博客上。不过,因业务发展需要,搜狐公司于2017年4月停止运营博客。高某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导致其文字作品及照片被删除或隐藏,侵害其著作权、财产权,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4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4月25日,记者从合肥高新区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事件:搜狐停运博客 女子大量材料灭失
高某某诉称,其在博客上发表了很多优秀作品、珍贵照片,均具较高的文化价值或纪念价值。搜狐公司停止运营博客后,导致其在博客内的作品被删除或隐藏,无法下载,其他相关用户也无法阅读与浏览。搜狐公司有维护用户相关数据安全、稳定的责任,在停止服务前更负有及时通知用户做好相关准备或为用户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的义务。但该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应尽义务,没有给予其明确的短信、电话或邮件提醒,也未安排合理的公告期间,导致用户无法及时保存、转移博客内的作品,也妨害了其向公众提供自身原创作品的权利,并导致其后期作品集和自传难以出版。
高某某认为,博客上存载的文字作品及照片,不仅具有著作权属性,也具有财产权属性。搜狐公司的删除或隐藏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著作权利,损害了网络虚拟财产权益,而案涉文字作品及照片同时也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其灭失对其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法院:搜狐没有保存和恢复义务 女子诉请被驳回
搜狐公司辩称,高某某的损失请求不明确,无证据证明其何时上传哪些照片,也无证据证明需要公司恢复的是哪些内容。因高某某自行删除导致不能显示、无法查看的作品,是其自由处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公司无权干涉,更无义务恢复。同时,公司是向用户提供内容编辑、传送、呈现的网络服务平台,不存在任何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搜狐公司提供的《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搜狐公司不保证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和准确性,用户同意搜狐公司有权不经事先通知,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而无论同意与否用户和任何第三人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用户理解并同意,搜狐公司不对用户在本服务中相关数据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请用户自行备份本服务中的相关数据。
法院审理认为,尚未有证据证明搜狐公司未经高某某同意将其作品向公众传播,故其诉称搜狐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也无证据证明搜狐公司对高某某上传的作品负有保存和恢复的的义务,故对高某某要求搜狐公司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该案一审宣判后,高某某没有上诉,案件已生效。
王君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余红霞/图
标签:某某,搜狐,50,博客,用户,索赔,一博主,作品,搜狐公司 来源: https://www.cnblogs.com/rocazj/p/148367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