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人民法院可根据“违约责任互抵”原则均不支持合同双方关于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求
作者:互联网
(2018)最高法民申3952号 马东胜、马鸿章、XX因与被申请人张沛、吴玉初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关于张沛、吴玉初应否支付1000万元违约金的问题。上文已经分析《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合同》系双务合同,截至2015年11月3日,马东胜向张沛发出《告知函》时,张沛、吴玉初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马东胜亦未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且均为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二审法院根据双方违约责任互抵原则,对马东胜和张沛、吴玉初要求对方支付1000万元违约金的主张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二审法院判决马东胜、马鸿章、XX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因案涉两份合同已经解除,二审法院判令马东胜等三人将2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占用该款项期间的法定孳息返还给张沛、吴玉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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