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采标系列一:自动驾驶数据采集资质及采集数据出境的调研分析
作者:互联网
注猿的第52篇原创
一个用数据视角看AI世界的标注猿
各位小伙伴小猿又回来啦,最近由于工作的原因拖更了两个月的时间,很多小伙伴后台留言没有及时回复还请海涵,为了表达诚意小猿同学还是在文章最下面给大家准备了超大福利,看完文章记得参与啊。
首先还是给各位小伙伴汇报一下,这两个月的主要工作内容,方便后面有做类似工作或者即将准备做类似工作的小伙伴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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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当地资源方落地了京数云数据标注基地,分别是在沈阳和葫芦岛。欢迎有需要服务的甲方小伙伴们或者同行小伙伴们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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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辽宁落地了互联网营销师、人工智能训练师考培中心,可以颁发人社部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如果有相关小伙伴想引入考培中心的可以私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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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几家公司做专家顾问咨询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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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营销师及人工智能训练师的校企合作及专业共建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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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一个私域引流和留存用户激活的“领奖工具”小程序,一方面自己做公众号和私域会用到,另一方也免费开放给小伙伴使用。有需要做微信私域引流的小伙伴可以搜索“领奖工具”小程序。
以上就是最近一段时间的主要工作,接下来我们言归正传。这段时间在数据采标项目是对于自动驾驶相关的项目接触的比较多,所以就准备用几篇文章来和小伙伴们交流一下。
本篇文章我们重点讨论的内容是关于自动驾驶数据采集资质及采集数据出境的可行性调研分析。起因是接到了一个国外车厂的一个合作需求,是需要在国内采集一些泊车场景的视频及点云数据,但是采集的数据最终是需要到车厂本国使用。那么这里就涉及到了两个关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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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数据采集是否需要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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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的数据是否可以出境
数据安全的弦我们还是一直紧绷着的,所以第一件事我们论证的就是从法律的角度自动驾驶数据出境的可行性调研。下面就分以下三个角度和小伙伴们分享一下,我们调研分析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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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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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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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
一.测绘资质方面
在调研前分别在网上查询,也和业内的大佬们交流了一下,得出的结论是做自动驾驶的公司一定是需要有测绘资质的,一般是导航电子地图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在或者是互联网互联网地图的甲级资质。
但是对于我们来说这个结论是不够的,作为一家数据服务公司是不可能获得上述资质的,那么我们就不能做相关的事情了么?所以就要再进行深入调研。这部分我们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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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厂商
目前的自动驾驶实现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各类传感器及摄像头类的环境感知数据,第二部分是高精度地图。其他部分如规划决策系统、通信系统、运动控制系统不在我们本次讨论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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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采标公司
数据采标公司所采集的数据则是第一部分的环境感知数据,是对驾驶环境信息,如交通流量、光线情况、行人行为等进行采集和标注。
我们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里查找关于测绘行为的定义:本法所称测绘,是指自然地理要素或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活动。
从数据需求上来看,自动驾驶厂商所需的高精度地图数据毋庸置疑一定是属于测绘行为的定义。那么一定是需要取得相关测绘资质的。即使是像特斯拉采用摄像头进行数据采集,再进行重新构建地图信息的自动驾驶解决方案。
而对于数据采标公司是通过摄像头或者传感器采集的环境感知数据,采集的是其他车辆、行人、行道、树木等信息。应该是即不属于自然地理要素也不数据地表人工设施。所以就现行法律来看,并未强制要求对于“环境感知”类数据的采集必须要取得国家测绘资质。
而在相关文章的报道中,也有记者就“进行环境感知的企业是否需要取得国家测绘资质?”问题咨询了北京测绘研究院、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与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这三个测绘国家机关与组织,三者得到的口头均表示未禁止企业进行所述的“环境感知”行为。
另外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研发扫描车周围环境感知和地图制作的团队在口头沟通中表示回复称,生产地图属于《测绘法》规定的测绘行为,因此需要资质,而用感知到的图像信息跟已有地图匹配的行为,则尚未有明确资质要求。
所以得出的结论:从目前的就从测绘资质的角度考虑,数据采标企业在进行“环境感知”类数据的采集,还是处于未明确要求资质的状态,如从法不禁则可为的角度来看是可以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提供给数据需求的车厂或者自动驾驶研发厂商来说,他们是必须是需要测绘资质的。
在来看第二个问题,采集的数据是否可以出境提供给其他国家的自动驾驶厂商。还是从两个维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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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数据含有地图信息
首先采集的数据含有地图信息,很明显是符合《测绘法》及其相关资质要求的。
根据《关于加强自动驾驶地图生产测试与应用管理的通知》(国测成发[2016]2号)(“通知”)的规定,自动驾驶地图属于导航电子地图的一种,其数据采集、编辑加工和生产制作必须由具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不仅如此,在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与汽车企业合作开展自动驾驶地图的研发测试时,必须由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单独从事所涉及的测绘活动。同时,通知还要求,对于道路测试的地图数据(包括在传统导航电子地图基础上增添内容、要素或精度提升的),需要按照涉密测绘成果进行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安全,未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共享地图数据。
另外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该自动驾驶企业实施的行为有很大可能属于地面移动测量、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
根据负面清单,地面移动测量以及导航电子地图制作都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而互联网地图服务虽然不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但是,根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的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测绘,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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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数据不含有地图信息
如果采集数据不含有地图信息,则不属于《测绘法》的要求范围,就需要看是否有其他现行法律有明确要求了。
所以针对上述分析得出结论:如果采集数据含有地图数据是明确规定不得向国外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共享地图数据。如果是不含有地图数据的“环境感知”数据则需要看是否有其他的法律进行规定。
二.数据安全
上面的讨论我们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就是如果所采集的“环境感知”的数据不涉及到地图信息我们是否可以采集处理?就需要从其他法规上出发考虑,因为涉及到数据及网络数据传输等问题,所以重点是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这部分我们依然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考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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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中对数据的相关要求
《数据安全法》中第三十条,对于重要数据的规定。规定如下: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互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个人认为自动驾驶的“环境感知”数据更倾向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生产的重要数据的出境管理安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生产的重要数据的出境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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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中对数据的相关要求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37条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的数据跨境传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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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给国内的相关车厂或者自动驾驶研发厂商使用
综上相关法律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国内的数据采标公司在进行自动驾驶数据的采集时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风险评估报告即可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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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给国外的相关车厂或者自动驾驶研发厂商使用
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是需要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评估。基本宣告这件事的可行性为零了。
所以针对上述得出结论:在国内做不涉及到地图的“环境感知”数据采集,是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基本上是不允许向境外提供关键基础信息。
三. 个人隐私
因为自动驾驶在做“环境感知”数据采集的过程中,一定会用到摄像头和相关雷达,就不可避免的采集到行人人脸的数据。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76条规定及《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人脸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
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相关规定,获取个人的面部特征需获得相关个人的明确同意。
但真实场景中征得每个人同意是不现实的,并且自动驾驶厂商也不会针对人脸数据进行公开,仅用户算法的学习。所以目前如何针对自动驾驶如何执行该规定,还需国家进一步进行定义。
整体来看,作为人工智能基础数据服务公司在为国内的自动驾驶厂商做“环境感知”数据采集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有资质要求。但在采集前要向相关上级部门进行报备。如果为国外自动驾驶厂商进行采集并数据出境是从法律层面目前是行不通。以上就是针对自动驾驶数据采集资质及数据出境的调研分析结果。希望可以帮助小伙们少走弯路,也欢迎小伙伴们留言交流自己的看法或者公司是如何解决这类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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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资质,驾驶,采集,自动,测绘,数据 来源: https://blog.csdn.net/xinyi818/article/details/121379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