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约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计算利息损失的系违约责任而非结算条款
作者:互联网
(2016)最高法民终794号 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亭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两倍 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
二、关于中驰公司向秦安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建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案涉《补充协议》无效,故本案中不能依照双方约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损失,中驰公司应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秦安公司认为应依合同约定之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欠款利率因超过国家法定利率,故而对其不予支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本院对其裁判结果予以维持。因秦安公司起诉时案涉工程并未完工交付,故依照《建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案涉工程欠款利息应从秦安公司起诉之日即2014年8月28日起计算。秦安公司认为应从2013年4月开始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因秦安公司一审起诉请求支付的是截至2014年12月8日的利息,其在二审中主张中驰公司支付自开工之日至欠付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超出其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关于欠款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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